論不真正連帶責任
作者:張鑫燕 發布時間:2011-12-28 瀏覽次數:4098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國立法上散見于各個法律規定中,但一直未被予以明確是一項獨立的民事責任形態,理論界對其多有爭論,而實務界常常存在與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混用的現象,因此有必要準確的界定它的內涵和外延。本文試圖從不正真連帶責任的概念、特征、與連帶責任及補充責任的區別及立法建議方面著手,以期對審判實踐提供參考。
一、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概念、特征分析
不真正連帶責任最早由德國法學家阿銥舍雷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國普通法時期對連帶之債二分論(共同連帶、單純連帶)基礎之上的,并逐步從單純連帶中引申演化而來,圍繞這一理論,盡管學說各異,爭論未休,但早為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⑴綜合理論界與學術界,對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表述方式有以下幾種:1、多數債務人就基于不同發生之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付全部履行之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債務歸于消滅的法律關系。⑵2、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債務人就基于不同原因偶然聯系產生的同一給付,對同一債權人分別負有獨立清償義務的債務。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債務都能夠導致全部債務消滅。⑶3、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多個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是指多個責任人就
基于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自承擔,并因責任人之一的承擔而消滅的責任。⑷4、史尚寬先生認為,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在客觀上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對于受害人承擔標的相同的數人責任,每個責任人都負有全部履行的義務,并因任一責任人的履行而使全部責任均歸于消滅的責任。⑸從以上幾種觀點來看,可歸納出不真正連帶責任有以下幾個特征:
1、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內容而對債權人負有不同的債務。
責任由債務轉化而來,從我國民法理論來看,不真正連帶責任本質上是數個債務的集合,而債的產生原因四種,一是合同之債,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基于合同所產生的債即為合同之債;二是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約定和法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為無因管理之債;三是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而獲利益,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受損失一方有權要求不當得利者返還利益。受損方與不當得利方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即為不當得利之債;四是侵權行為之債,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行為人若實施了侵害行為
即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受損方與侵權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即為侵權行為之債。以上四種產生債的不同原因互相或內部結合即可形成不真正連帶之債。
從債的產生原因看,在我國法律中,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形態主要有三種:
(1)合同之債與合同之債相結合構成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即數人就各自的違約行為,而產生不真正連帶債務。例如一方提供材料,另一方負責施工,因雙方違約導致工程延緩,雙方的違約行為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2)侵權之債與侵權之債相結合構成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即數個獨立的侵權行為偶然結合而產生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例如《侵權責任法》第68條規定的因第三人原因導致的環境污染責任。污染者承擔的無過錯賠償責任與第三人承擔的過錯賠償責任相競合,構成不真正連帶之責任。
(3)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相結合構成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即一個違約行為與另一個侵權行為構成的不真正連帶債務。例如旅客在公交車上遭受第三人侵害,公交車司機未及時阻止,公交車公司未盡保護旅客人身、財產安全之義務與第三人侵權之責任相結合,構成不真正連帶之責任。
2、產生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數個債務的結合具有偶然性。
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的行為缺乏共同目的,沒有主觀上的意思聯絡,也沒有共同實施某個行為,數債務發生的聯系具有巧合性。
3、債權人對數個債務人均享有獨立的請求權。
由于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債務是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而產生,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分別獨立的請求權。
4、數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是同一,一債務人履行義務則全部債務歸于消滅。
債務發生后,一旦一個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全部實現而消滅,債權人無權再向其他債務人主張權利。
我國立法中雖沒有明確不真正連帶責任,但是在某些法律中有所體現。例如《侵權責任法》第43條規定的產品責任、第59條規定的醫療產品損害賠償責任、第68條規定的因第三人原因導致的環境污染責任、第83條對規定的因第三人過錯導致的動物損害責任,《保險法》第60條規定的保險金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二款規定的雇主賠償責任等等。這些規定均有別于連帶責任及補充責任。但在學界中也有觀點認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仍然是一種連帶責任,認為從多數人承擔同一給付責任的角度來觀察,基于不真正連帶債務所承擔的責任也是一種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提法是否妥當,值得商榷。⑹但是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在法律適用及
追償方面存有明顯差異,認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也是一種連帶責任的觀點恰恰造成了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在實務界的混用。筆者將在下文著重分析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的差異。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補充責任的異同
(一)與連帶責任的異同
連帶責任是指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連帶地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在此種責任中,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責任人也有義務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⑺《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的相同點主要有:
1、在立法目的上,兩種責任的建立都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2、責任人承擔責任的內容相同,各責任人均需承擔全部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任何一個債務人承擔了全部責任而宣告消滅。
總的來說,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在對外效力上并無不同之處。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主要有:
1、二者發生的原因不同。連帶責任產生的根源是各責任人存在連帶的法律關系,而不真正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是請求權的競合,是基于不同原因而產生的同一結果,需各債務人承擔同一內容給付。
2、兩者的目的不同。連帶責任因有共同目的,債務人之間發生主觀關聯,而不真正連帶責任則只有單一目的,各債務人之間不發生主觀關聯。
3、債務人之間的份額劃分及相互的追償權不同。《侵權責任法》第14條規定,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即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之間存在相互追償權。而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除非有終局責任人,債務人依據相應的法律關系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后,不存在相互追償權。
4、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債務人之一的行為除清償外,對連帶責任人發生絕對效力的多數事項,對不真正連帶責任人原則上不發生絕對效力。例如在共同侵權導致的連帶責任案件中,債權人放棄對某個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權,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便不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債權人往往具有選擇權,即擇一被告而起訴,并滿足其全部的債權。
5、部分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存在終局責任人。所謂終局責任人即最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某個不真正連帶債務人。產生終局責任人的原因是由于終局責任人的加害行為導致了另一義務主體的加害行為的發生。在此種情況下,承擔了賠償責任的其他責任人有權要求終局責任人對其損失加以賠償。而在連帶責任責任中沒有終局責任人之說。
(二)與補充責任的異同
補充責任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例如《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侵權責任法》中,例如《解釋》第6條、《侵權責任法》第37條中的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賠償責任,《解釋》第7條、《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的學校等校閱機構的補充賠償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的相同點:
1、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均是廣義請求權的競合,有學者認為不真正連帶責任是補充責任的上位概念,補充責任是下位概念⑻。
2、在立法目的上,兩者都在于保障債權的實現,在于促進交易安全。
3、責任承擔方式上,都有數個責任人,都因自己的行為對某一債權人負責等。
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的區別:
1、產生原因不同。補充責任的出現是由于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各自獨立的行為產生責任。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的行為雖各自獨立,無共同故意或過失,但二者的行為互相關聯,對結果的出現有大小不同的原因力。不真正連帶責任僅是請求權的競合,是基于不同原因而產生的同一結果,需各債務人承擔同一內容給付。
2、責任承擔方式不同。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債權人可就同一債務對數個債務人分別發生求償權,因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可使得債務歸于消滅,只有在存在終局責任人的情況下,才發生追償權。而在補充責任中,法律設定了先訴抗辯權及追償權,從我國立法來看,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前,需先對加害人的賠償能力進行檢索,在能夠確定加害人時,由加害人承擔責任,補充責任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加害人資歷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責任人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在承擔補充責任后享有向加害人的追償權。
3、責任范圍不同。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各責任人均應承擔全部給付。而補充責任在實踐中大多為部分給付,按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在證明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三、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制度構建
從上文可以看出,不真正連帶責任在我國民事法律中有其獨特的價值,但是由于我國沒有正式給不真正連帶責任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界定,不真正連帶責任制度在我國民法體系中仍然是缺位的。在司法實踐中,現在迫切需要解決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程序構建問題。
關于連帶責任,審判實踐中已經達成共識,即以必要共同訴訟作為訴訟機制,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他未被起訴的共同侵權人為共同被告,若原告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視為免除該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責任,該免除對其他共同侵權人發生絕對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原告作出釋明,并在文書中敘明,該判決發生既判力,原告在未來對本案中被放棄訴訟請求的共同侵權人另行起訴的,將遭到敗訴的后果。(詳見《解釋》第5條)⑼那么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程序設計是否同樣可以適用該項規定?
有觀點認為訴訟程序上應當與連帶責任的訴訟程序保持一致,即法院應當追加其他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⑽筆者認為該觀點欠妥,不真正連帶責任本質上是廣義的請求權的競合,請求權是權利主體請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民事權利,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從權利人角度來看,因存在多個不法行為人,權利人基于同一損害事實,對不同的加害人享有請求權,其當然可以以其中一個請求權為基礎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并無必要將其追加其他債務人作為共同被告。
(一)債權人選擇某一債務人起訴時程序設計
根據上述分析,債權人有權選擇其中一個債務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只要債權人符合起訴的條件,符合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就應該予以受理。這里面存在的三個問題:
1、當債權人選擇一個債務人提起訴訟,若債權人的債權仍不能完全實現時,如何處理?筆者認為,當債務人不能完全受償時可以另外起訴其他債務人直至滿足其全部債權。因為(1)受害人對每個責任人都享有訴權,各個訴權是獨立存在的,受害人行使其中一個訴權并不等于使其他訴權歸于消滅。(2)根據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基本原理,只有當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后,各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才予以消滅。若債務人只履行了部分債務的,各責任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就不應消滅,所以債權在未得到全額賠償情況下,有權向所有債務人繼續索賠。
2、如果前訴判決執行難以清償的,債權人再起訴其他債務人,訴訟時效如何處理?在審判實踐中常常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當債權人選擇一個債務人提起訴訟后,因得不到完全賠償,再起訴另外的債務人,第二次訴訟時效往往會屆滿,此時,債權人的利益可能就會因為時效問題而得不到保護。筆者認為,在處理這一問題時,應適當放寬時效限制,時效從第一個訴訟提起之日起中斷。因為債權人在此期間并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前訴能否滿足其訴訟請求處理不確定的狀態,如果前訴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后果,客觀上對債權人極為不利。
3、受害人明確放棄對終局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為效力如何?在連帶責任案件中,若受害人放棄對某個連帶債務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他債務人對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在不真正連帶責責任中,該規定是否同樣適用?筆者認為受害人放棄的效力不應及于其他非終局責任人,即其他非終局責任人在履行了賠償義務后,仍可以向終局責任人行使追償權。原因如下:(1)受害人放棄對終局責任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債的相對性而言只應在債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即只在受害人和終局責任人之間產生免除債的法律效力,而不應及于債以外的第三人,即不及于其他非終局責任人。(2)其他非終局責任人向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做出的支出對于其他非終局責任人來說必然是一項損失,而這項損失的發生究其原因是由于終局責任人的加害行為所致,因此其他非終局責任人可以要求終局責任人對此項損失進行賠償。
(二)債權人將所有債務人列為被告時程序設計
在不真正連帶責任案件中,債權人為保障其權利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往往會將所有的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這是受害人普遍存在的訴訟心理。這會給審判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特別是在存在終局責任人的案件中,往往會出現以下幾種判決:(1)讓終局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義務而免除非終局責任人的賠償責任,這種判法值得商榷,因為在不真正連帶責任案件中,所有不真正連帶債務人均負有承擔全部賠償義務的責任,在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的情況下不應通過判決免除一方的賠償責任;(2)所有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在我國未明確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的普遍判法,從表面看似乎最大限度的維護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卻違背了法律規定,因為承擔連帶責任的幾種情況都是法定的,在法律未規定的情況下,不能判決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有些學者認為,在不真正連帶責任訴訟中被告責任的確定,應該要求受害人擇一責任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這樣有利于明確法律關系,易于審理,特別是既存在違約,又存在侵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中,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在賠償范圍和舉證責任等諸多方面存在不同,此種觀點筆者不敢茍同。
為方便糾紛的一次性解決,首先應該賦予債權人選擇全部債務人起訴的權利,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完全可以通過以下形式予以解決原、被告債務承擔問題:第一步判決所有被告甲、乙應各自給付原告丙若干元,但是其中一人債務清償或執行后,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第二步,在存在終局責任人乙的情況下,被告甲履行完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乙請求償還乙應當給付的部分,無需另外提起訴訟。
總之,不真正連帶責任作為一種理論在民法體系中的正式確立,對于指導我們的司法實踐、更好地維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秩序、協調穩定都有著重大而積極的意義,它應當在未來頒布的《民法典》中與連帶責任一樣有專章的規定,只有在法律規范中進行系統完備的規定,真正實現有法可依,這一理論的現實意義和法律價值也才會真正得以體現和發揮,也才能更好地展示出其優越性。
參考文獻:
(1) (日)椿壽夫:《連帶責任問題研究》,民商法雜志34卷3號64頁。轉引自代正偉、胡慶:《從現行法規的視角比較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載中共成都市委黨校學報,2006年4月第14卷第2期,第55頁。
(2)溫汶科:《論不真正連帶債務》,《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中)第878頁,五南圖書出版公司出版
(3)李曉斌.芻議不真正連帶責任[J].人民司法,2oo3,(12)
(4)晏宗武:《連帶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比較分析》,載皖西學院學報,2003年第19卷第4期。
(5)史尚寬主編:《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72頁
(6)俞巍:《關于連帶責任基本問題的探討》,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總第53期),第42頁。
(7)俞巍:《關于連帶責任基本問題的探討》,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第4期(總第53期),第37頁。
(8)代正偉、胡慶:《從現行法規的視角比較不真正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載中共成都市委黨校學報,2006年4月第14卷第2期,第56頁。
(9)《解釋》第五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10)姜強:《<侵權責任法>中的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及其訴訟程序》,載法律適用,2010年第7期(總第292期),第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