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回望與反思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8-11-26 瀏覽次數:3255
綜觀我國司法改革的總體進程,經過30年的改革實踐,雖然司法改革的制度化成果與理想的法治狀態還相去甚遠,但是這場司法改革所起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可以說,這是一場以實現司法法治化為起點而帶動的社會整體法治化運動。不論對人民法院還是對整個社會,其影響是深刻的,也是持久的。
改革的成就
實現了司法理念的創新與發展
多年司法改革的歷程,不僅使我們的司法制度、工作機制取得重大發展,逐步融入全球化的大潮,廣大法官的司法理念也不斷更新,逐步融入現代司法主流文明,并成為促進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寶。
一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確立與發展。我國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社會主義國家,國體、政體、司法制度都與西方國家有著本質的區別,這決定了我們的司法改革在性質上只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而不是自我否定。
二是確立和完善了反映司法本身的法律價值,反映人類在司法領域的基本價值觀的理念,主要包括審判中立、公開與民主、公正與效率、程序正義、平等保護等具有普適性的理念。這些理念不僅被最高法院貫徹落實到司法改革的措施和工作部署中,增加了司法改革的科學性、合理性,而且在實踐中發展和豐富了這些理念,并形成了比較系統的司法價值觀。
實現了司法工作機制的創新與發展
多年來,人民法院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堅持群眾路線等四項基本要求,著力推進司法民生,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社會主義司法的溫暖、方便、公正和高效。
如關于死刑核準制度、再審制度、執行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法庭工作機制等的改革,主要立足于審判制度內部的問題,而關于審判權與人大監督權、審判權與檢察權、審判權與輿論監督權等方面的改革,則是從外部來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可以說,兩個方面的改革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目前已經取得的改革成就為進一步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實現了司法職業化建設的創新與發展
全球法治化的歷史證明,法官的專業化是建構現代法院制度的必由之路。“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貴有人。”因此,司法領域范圍的任何改革舉措,如果不關注法官素質的改善和提高,就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改革法官制度,實現法官隊伍從大眾化逐步向職業化的轉變,是中國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
實現了司法規范化建設的創新與發展
在司法實踐中,程序公正常常超越實體公正的價值,更加受人關注;形象公正也常常超越實體公正的價值。司法行為是不是規范、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法官品德是不是高尚,已經成為人民群眾認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標準。在當代中國的司法改革進程中,關注司法的程序公正成為一個突出的亮點。
存在的問題
盡管近年來中國法院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改革措施數量激增,貫徹落實的力度加大,但“很多年來,人民法院圍繞‘公正與效率’的工作主題,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努力抓好隊伍建設,奮力夯實基層基礎,各項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與人民群眾的期待、感受和評價相比,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明顯成效并沒有博得相應相等的廣泛贊許”。除司法改革理論準備不足、科學性不高、發動機制不合理等等,還存在以下較為突出的問題。
某些改革舉措脫離中國國情,照搬照抄西方法律制度
法律的普適性不是絕對的,任何一項制度或者規則,其施行都需要特定的社會環境、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法律只有納入本土語境,運用于具體的現實情況才具有實際意義。從相關國家和地區司法改革的進程看,脫離國情進行司法改革而失敗的例子比比皆是。而我國司法改革的某些做法卻未能對此給于充分的關注。
如一度在司法改革進程中過于強調的司法獨立、法律權威等價值要素,不僅與我國現有政治體制和社會發展階段相脫節,甚至與我國司法工作的發展現狀相脫節;又比如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應該說是相當超前的,或者說很多是符合證據特征和訴訟規律的,但是很多設計和我們現在的國情和體制、文化傳統是有很大距離的。
又比如在刑事訴訟中推行的“起訴一本狀主義”,在我國現有國情、社會文化等環境下,辯護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追訴權并未得到有效的監督、證人出庭在短期內無法實現、法院很難作出無罪判決的現狀下,只有更不利于刑事司法公正的實現;還有在法院人事管理中推行的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有些法院推行的“先例判決制度”等,甚至有個別舉措由于照搬西方式的司法理論,而忽視中國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和司法狀況的情況,如過于強調判決的穩定性、限制當事人申訴權,等等。這些改革舉措過于理想化,與中國國情相距較遠,更沒有得到社會各界支持,使法院處于兩難之中。
某些改革舉措脫離我國司法活動的實際狀況
現代司法制度無疑具有其獨特的屬性,如依法性、獨立性、程序性、權威性、公正性等等。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改革傳統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轉而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觀規律,從而促進司法的公平和正義。但應當注意的是,符合司法規律不僅是指停留在紙面上、理論上的應然層面的準則。更重要的是改革舉措要符合中國現有國情下的、包括整個政治架構的運行狀況下的、當下中國實際運行中的司法活動的運行規律的要求。否則必然脫離實踐的具體情況,產生負面的效果。
如為了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在執行制度改革中某些地方法院創造了一種債權憑證制度、債權登記制度等等,由于違背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最終以失敗告終。又如對法官的離退休年齡實行“一刀切”的規定,就只是僅僅重視法官的年輕化,而忽視了法官的職業特點,導致一些年富力強、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過早地離開了審判崗位;上世紀90年代末廣泛推行的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部分法院在工作中成立書記員部門,將書記員集中辦公,隔離了審判部門與書記員部門,違背了審判活動的現實情況,極大地降低了工作效率。
缺乏與外部體制的協調與配合
司法改革作為一項整體工程,不僅涉及法院與公安、檢察、司法等機關之間權力資源的再分配,還涉及與黨委、政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復雜關系。法院不僅是改革的主體,更是改革的客體。
因此改革不僅需要人民法院發揮主觀能動性,更需要黨和政府的支持、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但是目前的法院司法改革卻使法院成為了改革的唯一主體和決策者,這導致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徘徊于不同的司法理念和技術模式中,不同的學者、司法機構對于司法理念和技術模式的選擇具有不同的偏好,缺乏相對統一的認識,從而在實踐中,全國各地改革步調不一致,改革水平不平衡,部門割據、地方割據現象嚴重,缺乏統一協調,缺乏整體的宏觀設計。比如在法院人事制度,經費、物資、裝備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很多改革舉措,不注意與現行我國國家政治架構和模式的協調與融合,而是法院一家單打獨斗,自然事倍功半。
縱觀我國司法改革的歷程,司法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動力,人民法院工作的每一個進步,每一個發展,無不與司法改革息息相關,30年來的司法改革,為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新時期,人民法院要在中央的統一部署和領導下,以昂揚向上的精神狀態和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在鞏固既有改革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加強隊伍建設,規范司法行為,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作者: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褚紅軍)
(200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