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切不可貪小便宜,隨意將銀行卡借由他人使用,一不小心,你就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20年8月,王某聽人說把銀行卡借給他人用,用手機銀行操作轉錢,就能收獲一筆可觀的“好處費”。王某激動不已,立即將以其本人身份辦理的3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牟取利益。在犯罪分子的組織下,王某按照指示,銀行卡有進賬即按要求匯入指定賬戶。經查明,王某名下涉案銀行卡接收、轉移資金流水達120萬余元,其中近46萬余元系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轉入的資金。王某通過提供銀行卡幫助他人進行信息網絡犯罪,共獲利人民幣4200元。

該案經淮陰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仍為他人提供銀行卡進行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其坦白、認罪悔罪等情形依法判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4200元。

不法分子為了隱瞞或掩飾違法犯罪,通過租借、買賣他人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洗錢”,以此來逃避法律的監管、制裁。希望大家提高警惕、擦亮眼睛,看好自己的銀行卡,切莫成為幫助網絡詐騙的“工具人”,陷入犯罪泥沼,付出不可挽回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