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建湖法院審理了一起尋釁滋事案,判決被告人夏華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65,被告人夏華酒后和孫某各自駕車在本縣秀夫路往北行駛時,由于孫某與被害人呂某因為行車問題發生摩擦,被告人夏華便上前毆打被害人呂某,致其輕傷。夏華被人拉開后繼續開車,后又因孫某與被害人黃某因車子相碰發生爭吵,被告人夏華下車便毆打黃某,又踢了黃某車子一腳,后又追至夏某所住賓館,因找不到黃某,便踢了其車子幾腳,又將黃某的車子牌照扒下來。事發后,被告人夏華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夏華隨意毆打他人,毀壞他人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已經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夏華案發后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夏華案發后與被害人達成賠償調解協議,且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做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