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小朱與小孫于1992年結婚。20027月,小朱與其父老朱作為乙方與拆遷公司簽訂一份《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由拆遷公司補償朱氏父子85000元。2003121,合同雙方再次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再補償36960.2元。兩次補償小朱共分得8萬元,余款歸老朱夫婦。2003331,小朱與其兄弟就老朱夫婦購房及贍養事宜簽訂一份協議,約定由小朱購一間車庫給父母居住,老朱拿出1萬元補貼小朱購買車庫,車庫的水電及衛生設備的安裝由老朱自理。同時,協議還約定,所購車庫永久歸老朱夫婦居住,直至千古,產權歸小朱所有,中途小朱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驅逐父母親。協議簽訂后,老朱支付了1萬元給小朱,小朱購買了小區29號車庫。老朱夫婦一直居住在該車庫內。

20076月,小朱與小孫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所購房屋一套及車庫一間系雙方拆遷后取得的共同財產,待雙方領取離婚證后該房歸小孫,小孫貼補小朱房屋差價45000元。此后,小朱與小孫領取了離婚證,并于200710月辦理了房屋及29號車庫的過戶手續。因老朱夫婦居住在車庫,小孫為索要車庫訴至本院,要求老朱夫婦遷出訟爭車庫。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小朱兄弟就父母購房及贍養事宜達成的協議中并無老朱簽字,但由老朱補貼1萬元給小朱購買車庫,該車庫的所有權歸小朱,由老朱夫婦居住至千古系小朱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簽訂后,老朱亦出資1萬元給小朱購買了車庫并居住至今。很顯然,老朱出資1萬元是附條件的,即所有權歸小朱,而老朱夫婦對該訟爭車庫享有使用權。盡管原告小孫并未在協議上簽字,但當時其作為小朱的妻子對老朱資助1萬元購買車庫的意圖是明知的,該約定對小孫同樣具有約束力。現小孫以訟爭車庫的所有權已屬其個人所有為由,其現在與老朱夫婦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而要求兩被告遷出車庫,顯然忽略了兩被告出資購車庫并約定由其使用的事實,該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小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