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法院分析刑事案件被告人自報身份存在問題并提出對策
作者:王愛芳 發布時間:2008-11-21 瀏覽次數:1437
被告人身份是刑事案件的主要查明事實之一,當司法程序中無確切證據證實被告人身份時,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了按被告人自報內容認定的原則。由此,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困撓。為此,宜興法院深入分析刑事案件被告人自報身份存在問題,并提出對策。
被告人自報身份原因:1、規避累犯、存在前科等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我國刑法規定對累犯應從重處罰、存在前科也是量刑中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被告人為了逃避法律刑責,故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與住址,避免被認定為累犯或因有犯罪前科而導致從重量刑。2、騙取從輕或減輕處罰。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司法實踐中,部分剛成年的被告人利用上述規定虛報年齡,意圖使司法機關以未成年犯罪主體的身份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3、擔心因犯罪被判處刑罰而產生不良影響。由此導致家庭矛盾,社會對其親屬產生歧視,以及給今后的再就業帶來困難。
被告人自報身份給刑事審判帶來的問題:1、犯罪主體確定不夠準確。由于被告人不提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使許多法定情節無法查實,如被告人是否為未成年人,是否有前科,是否構成累犯等。導致犯罪主體處于一種無充分證據證實的不確定狀態,極有可能放縱犯罪,不能真正實現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2、刑罰制度落實不夠到位。由于被告人未交待出自己的真實住址或戶籍地,刑罰適用和執行機關無法確定被告人原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作為假釋或緩刑的監督機關。實踐中,折衷的措施是對此類被告人不適用緩刑和假釋,從而使法定的刑罰及刑罰執行制度無法落實到位。3、被告人的程序權利得不到保障。被告人虛報住址,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無法準確送達給被告人的親屬。4、可能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如被告人將他人真實住址虛報為自己的住址,判決書可能被送達給無辜的守法公民,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中,可能出現無辜的第三人財產被執行機關調查、執行的情況,造成執行機關的“侵權”;自訴案件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可能由于被告人虛報姓名,導致實際的訴訟主體不存在,起訴書及相關的法律文書無法送達至實際的被告人,自訴人或原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經公告或缺席判決后,還會形成缺少訴訟主體的空判,損害判決的嚴肅性。5、判決結果出現偏差。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自報身份為依據作出判決后,一旦判決確定的主體有誤,即判決結果可能產生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對策:鑒于上述因素的存在,實踐中必須盡量避免被告人自報主體身份情形出現。1、提高業務素質。強化收集準確的身份證據的意識,提高取證能力。2、加強部門協作。建議司法、行政機構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并以此為基礎建立刑事犯罪信息的收集上報及溝通反饋制度。3、強化流動人口的身份管理與住所地管理。自報主體身份的被告人通常均為流動人口,公安機關應完善流動人口的暫住證和務工證管理,加強出租場所的住宿登記工作,切實做好流動人口管理工作。4、詳盡身份證件的內容。我國目前的身份證件包含信息量較少,易被冒用或偽造。須擴大身份證記載內容,提高識別程度。5、建立起重點人口指紋庫。對于多次違反社會治安的社會不穩定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判刑的犯罪人,應當在合法正當的程序下,收集保存其指紋資料,以利于將來案件偵查的排查與比對,還有助于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犯罪前科。6、判決書中刊印出被告人照片。即使被告人身份資料記載有誤,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對他人權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