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分析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糾紛增多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趙文清 發布時間:2008-11-21 瀏覽次數:1481
2006年,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受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糾紛為6件,2007年至今已受理60件,明顯呈現上升態勢。其原因有社會經濟發展,機動車保有量持續上漲,交通事故總量增加的影響,也有保險法律法規、保險運作層面的影響。為正確審理此類保險糾紛,促進機動車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濱湖法院對此予以分析。
一、原因
1、交強險賠償項目順序規定含糊。
2、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普遍縮減。自最高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出臺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均按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標準進行裁判。但是各家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中通常將上述法定賠償范圍內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非基本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等排斥在約定賠償范圍之外,造成被保險人在承擔法定賠償責任后,即便其在交強險之外又花保費投保高保險金額的第三者責任險,且保險金額又大于法定賠償數額,被保險人仍無法獲得足額的彌補。被保險人對此無法理解、難以接受。這也是保險雙方產生糾紛的重要原因。
3、保險合同形式要件存在弊端。機動車保險是財產保險業務中最大的險種,也是數量最多的險種,保險公司為其自身的操作便利,將保險合同設計為由投保人簽名的投保單和保險公司簽名的保險單兩個獨立的部分組成,投保單由保險公司保存,僅將保險單交付投保人,所對應的保險條款也是獨立印刷。其弊端表現在:一是投保人對投保單的意義、內容缺乏了解;二是投保單上記載的保險人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表述籠統與具體免責條款內容相脫節;三是保險條款的版別及交付易產生爭議,這是投保人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效力提出質疑進而形成糾紛的主要原因。
二、對策
1、統一司法尺度。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前,依照保險法以及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統一保險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條款的交付、交強險賠償項目順序等問題的把握尺度,明確說明義務及保險條款的交付在采信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的簽名的基礎,法院還應結合投保人的投保過程,投保人簽字確認的形式以及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等多種因素進行具體認定。交強險的賠償項目順序統一為按比例賠付12個項目,體現對雙方的公平原則。
2、完善保險立法。現代保險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盡可能地減輕被保險人的風險,同時要更多地保護因被保險人致害行為而受害的第三人賠償利益,體現保護受害人及社會大眾的功能。應當在立法上要求保險人盡可能將法定的損害賠償范圍納入保險責任范圍,至少要求保險人給予投保人選擇法定損害賠償范圍險種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首先保障受害人及有效的獲得補償,也才能有效地填補被保險人因承擔法定損害賠償責任而出現的損失,體現出保險基本的保障、彌補功能。
3、提出司法建議。為促進保險業務的規范操作,積極以司法建議形式與各保險公司 溝通交流,督促保險公司制訂承保的操作程序,統一解釋說明義務的主要內容。并建議保險公司將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等保險合同內容連頁印刷,保證合同形式要件的完整性。要求其將免責條款采用放大黑體字印刷,在免責條款的下方要求投保人親自書寫已明確了解免責條款的聲明,避免爭議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