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交通事故發生后,被撞行人身體經醫院檢查無大礙,雙方簽訂協議賠償到位了事,后經數月,被撞行人身體依然疼痛難忍,到醫院復診發現原來檢查漏診,便再次要求賠償。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一審撤銷原簽的賠償協議,判決車主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2萬余元。

2007105,被告杜某駕駛汽車經過縣政府南S121線時撞傷了騎自行車的原告李某,事故發生后杜某立即撥打了110120,對現場進行保護。李某被送往某醫院診治,確診為“軟組織挫傷”,住院兩天即出院。在此情形下,2007106,原告之子李某某代表父親與杜某簽訂《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由杜某賠償5000元了事。回家休息數月后,原告左髖部腫脹疼痛,不見減輕,活動受限,經醫院復查為“左股骨頸陳舊性骨折”,行全髖置換術,住院16天后出院。醫院承認當初診斷存在漏診行為,并承擔手術治療費2萬余元及賠償原告損失5463元(原告起訴時已將該筆費用去除)。200869原告傷情經鑒定符合撞擊傷的特征,構成八級傷殘。后原告李某找到被告杜某要求重新賠償損失被拒,便將杜某和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另外,睢寧縣公安交巡警大隊對本起事故出具意見,內容為“經雙方協商,自行解決,現責任無法認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之子與被告杜某簽訂的協議,是在未發現原告構成八級傷殘存在重大誤解、保險公司也未參與的情況下簽訂的,賠償的數額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在目前無法責任認定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賠償70%的損失屬于合理范圍。同時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