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未經人民法院許可,非法處置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近日,射陽縣東方制線有限公司一經理項某被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判決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的財產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項某于2008425日下午,見胡某等人在王某經營的申派服裝廠車間整理縫紉設備,即上前詢問,胡某告知其被法院查封保全的縫紉設備是王抵債的。被告人項某因王欠其貨款,要拿走部分設備抵債,與胡某發生爭執。射陽縣人民法院先后派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告知被告人項某該設備是法院查封的,不得隨意運走。被告人項某不聽勸阻,仍將五臺縫紉設備運回自己廠里。2008517,射陽縣人民法院書面通知被告人項某在三日內將被其運走的五臺縫紉設備送至縣法院執行局,不得擅自隱匿占有。被告人項某收到通知后,仍未執行,并在讓胡某代王還其欠款4400元后,方將五臺縫紉設備交還胡某。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