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涉法涉訴類信訪案件的激增已成為我國信訪工作的一個顯著特點,其中執行信訪的增多,嚴重擾亂了法院正常的執行工作秩序,破壞了司法的社會公信力,直接對司法權威、司法公正構成挑戰,也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亟待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本文擬對執行信訪的成因、特點、對策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執行信訪的特點

執行信訪是指信訪人針對法院執行工作而采取的通過來信、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法院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并由被信訪法院作出答復的行為。目前執行信訪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上訪人主要是申請執行人,也有個別的被執行人或案外人。上訪人上訪主要是因為執行標的未能完全得到兌現,所以主要是申請執行人來法院上訪,也有個別被執行人或案外人被錯誤執行或者認為執行措施失當的情況。

(二)越級上訪、群體上訪、擇機上訪等現象突出。上訪人在上訪過程中往往情緒容易激動,與法院工作人員、對方當事人情緒對立。有的上訪人受傳統"清官意識"的影響,認為"事情鬧的動靜越大,捅的層次越高,上訪規模越大,選擇時機越重要"則越容易引起重視,上訪所反映的問題則越容易得到解決。因此,部分上訪人選擇了赴省進京上訪、群體相邀上訪、利用中央、省市重要活動盛事如"兩會""奧運"期間上訪等。

(三)信訪人員比較固定,信訪老戶的化解難度較大。目前,雖然執行信訪總量呈高位運行態勢,但絕大多數信訪都能在初信初訪階段解決,執行信訪的重點和難點仍在信訪老戶上。一方面,信訪老戶所反映的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另一方面,信訪老戶由于長達多年的信訪導致訴求的日益膨脹,往往超出了原執行標的,所以此類信訪化解難度較大。

二、執行信訪的成因

(一)法院方面的原因

1、執行力度不夠,執行效果不佳,直接導致申請人對法院執行有意見有看法,因此到有關部門上訪,進行申訴和控告。“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法院執行工作的一大難題,造成“執行難”的原因,除了被執行人法律意識不強、社會履行能力差、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原因外,與有些執行人員沒有恪守職責,沒有用盡用好執行措施,及時有效的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一定的關系。

2、執行方法不當,執行人員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案,或辦案方法簡單粗糙,或只簡單地就案辦案,沒有做好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導致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還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當事人因此而上訪。有的執行人員對當事人的利益漠不關心,在執行中片面追求結案率,未全面徹底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對執行標的隨意打折扣,造成申請執行人不滿而上訪。

3、執行宣傳的力度不夠。在當前全社會法律意識普遍不高的情況下,當事人往往對有關法律法規不熟悉不理解,特別是有些申請執行人沒有樹立正確的市場風險意識,把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的原因全部歸咎于法院和執行人員。

(二)當事人方面的原因

1、申請人自身期望值過高。申請人對具備申請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的心理預期過高,期望能夠完全執行到位,同時希望執行標的的實現能完全滿足自身的要求,因而當出現執行標的不能完全兌現,或不能完全以金錢方式兌現時,心理預期和實際效果的偏差,導致申請人走上上訪之路。如筆者所在法院就遇到過類似的案件,38名職工因勞動報酬糾紛申請執行勞動仲裁裁決書,法院在被執行人已經破產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提出評估該公司半成品、設備并進行拍賣的方案,遭到職工的拒絕,職工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方案,已近年關,可找鎮政府"上訪"由鎮政府“買單”。

2、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差。引發執行信訪的執行案件,一般而言,被執行人履行能力都比較差,有的甚至是多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對于這類被執行人法院在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仍然無法兌現的情況下,只能中止執行。但申請人對此無法理解,認為案件到了執行階段,不能執行到位的所有責任應由法院承擔,故而上訪。有的被執行人因家境困難、生活無著仍被法院采取執行措施,遂以法院不能人性化司法為由也開始上訪。

(三)其他原因

1、理論上的先天不足,造成傳統民事執行制度嚴重滯后于執行實踐,影響"執行難"的解決。在審判實踐中,歷來有"重實體輕程序,重審判輕執行"之現象,民事執行一直是法學領域的薄弱環節,理論論證不足,實踐重視不夠,往往簡單地將審判原理強加于執行之上,由于對執行權本質屬性沒有正確認識,因而對執行工作的定位存在偏差。

2、強制措施蒼白無力,達不到應有的效果。對于執行標的較大的案件,被執行人寧愿"坐牢"也不履行義務,結果是申請人認為法院執行力度不夠,被執行人則有意躲、逃,甚至轉移財產等等。而法律并沒有賦予法官"偵查權",對被執行人故意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法院取證較難。

3、社會上存在的各種執行阻力,也是影響"執行難"的客觀原因之一。部門利益、地方保護主義、權力干預司法等現象依然存在,客觀上為執行設置了障礙。

三、執行信訪的對策建議

(一)不斷提高對執行信訪的重視程度。針對當事人在案件執行階段容易信訪、上訪的實際,應實行一把手院長負責制,院領導班子應高度重視執行信訪工作。要把執行信訪作為全院信訪工作的重點和評價干警執行工作實績的重要標準,將執行信訪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實現信訪工作的長效管理。執行部門對執行信訪應做到逢會必講,督促執行人員自覺規范執行行為,積極能動地防范和處理好執行信訪。同時

強化執行責任追究,對于執行工作中的違法違紀情況,要加大查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確保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

(二)加大執行宣傳力度,增強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

通過發放《執行風險告知書》、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使當事人了解案件執行程序的規定及其所應承擔的申請執行風險,執行人員應對涉案的法律法規充分行使釋明權,使當事人知曉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增加執行案件透明度,努力減少因當事人不了解司法程序而引起的上訪。

執行人員在辦案的同時也要進行相關的法制宣傳,引導當事人正確地理解法律法規,正確地看待執行結果。

(三)加大執行力度,從源頭上減緩信訪壓力。案件執結率低、久執不結是引發信訪的重要根源,基于這一理性思考,要狠抓案件執結率不放松,與執行工作考核獎懲直接掛鉤,提高執行干警的積極性和壓力感。要強化執行期限管理,實行當月立、當月分、當月見行動,對超過

3個月仍未有執行結果的應逐一列出清單,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局務會、案件執行評析會等渠道進行調度、督辦,及時采取相關執行措施,確保案件及時執行、不超期限。

(四)完善執行信訪工作機制。

首先,建立信訪情況通報機制,對發現的共性問題進行剖析,找出執行工作中引發信訪的癥結所在,為進一步深化執行方式改革提供決策依據,消除影響司法公正與效率的不良因素。其次,完善信訪案件排查機制,對可能引發信訪的案件進行認真排查,分析原因,提出對策,防患于未然;加強協調,對于執行信訪中反映出的其他環節問題,法院內部各庭室應統一口徑,協商解決辦法。第三,建立信訪聯動機制,通過定期召開信訪處理聯席會等形式,就一些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執行信訪案件向黨委、人大、政府通報處理情況,消除不良影響,

充分調動內外因素,形成信訪調處合力,共同做好息訴罷訪工作。第四,

建立信訪案件查報制度。在重大節假日或敏感期間,要求各執行人員按期查報,緊急情況、緊急案件要隨時查報,對上級機關和各級領導批示的案件專項查報、及時匯報。在此基礎上,逐案進行分析,因案制宜制訂具體的工作計劃和處理方案,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五)加大對無理上訪的處置力度。目前,對信訪工作的考核機制從某種方面也縱容了少數別有用心的信訪人,信訪工作成為法院的"軟肋",少數信訪人利用這一點,濫用申訴權。因此,對待無理上訪、纏訴鬧訪的當事人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發現苗頭,一經查實,要盡早采取措施,嚴肅查處。絕不允許個別當事人以信訪為幌子,破壞司法權威,干擾法院工作,從而使信訪沿著健康、守法的方向發展,以真正體現反映民意、監督工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