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收到中院對一件上訴案件的維持判決后,我心中的一塊石頭落了地,同時也對在斷案中運用誠信這把尺子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那是一件棘手的保險賠償糾紛案。原告陳某按揭買了輛工程搶險車,隨即在保險公司投了保。本以為萬無一失,不料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卻以有特別約定為由拒賠。多次索賠無門,陳某怒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當時買保險時就考慮到,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所以買車以后我就投了保。哪曉得,真出了事,保險公司居然不肯賠。我的損失有十幾萬,買車還是貸的款,現在保險公司又不賠。”陳某顯得特無奈,“我可怎么辦呢?”

 

既然當初已投保,為何保險公司不賠呢?我要求保險公司說明理由。

 

保險公司承認,陳某的確在該公司為該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但辯稱,陳某投保之初,公司就與其有過特別約定,原告陳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理賠的范圍;同時還辯稱,本案的第一受益人為銀行,并不是原告陳某。

 

陳某解釋:“事故發生后,第一受益人某銀行就已發函給保險公司,明確將該事故的理賠權利轉讓給我,因此我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原告身份不成問題,審理繼續進行。不過,接下來的爭議就更加激烈了。

 

雙方對原告陳某填寫的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發生了爭議。保險公司出示的投保單上,特別約定一欄中除有銀行的字樣外,還有內容為“1.保險標的在施工操作使用過程中因傾覆導致自身車輛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保險標的在施工操作使用過程中因吊繩或吊臂損壞導致貨物脫落造成本車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紅色印章。

 

“我在填寫保險投保單時,沒有發現這個印章,肯定是保險公司后加上去的。”陳某立即提出質疑,“如果事先知道有這種約定,我是決不會在他們公司投保的。”

 

被告保險公司針鋒相對:“我公司在提供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時,已經在空白處加蓋了該紅色印章,原告在填寫時應當知情。”

 

紅色印章究竟是何時蓋上的,雙方各執一詞,誰也無法說服對方。

 

保險公司將保單遞交上來,仔細辨別后,我發現字樣與紅色印章有重疊部分,但通過目測無法看出究竟誰先誰后。

 

我依法對雙方進行釋明,通過鑒定可以辨別出字樣書寫和紅色印章加蓋時間的先后順序,從而可以看出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給原告陳某填寫的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上有無紅色印章,并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要求其提供這方面的證據。如不能舉證,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鑒定。

 

但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并拒絕申請鑒定。

 

案件一時無法審結,我宣布休庭。此后,我深思了良久。想到陳某哭喪著的臉,一點也不像在說假話,判他敗訴于情何忍?再想想,保險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自然不利;其拒絕申請鑒定,又能否推斷出公司確實有可能先填保單后加蓋紅章?……

 

苦思冥想后,我心中有了底。在誠信的天平上,保險公司已經輸了。

 

原告陳某填寫的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接受,并出具了保單,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規定,系有效合同,對雙方具有拘束力。對于雙方所爭議的投保單上字樣書寫和紅色印章加蓋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據規定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某保險公司,但被告未提供證據,亦未向法院申請鑒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應依規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在向原告陳某提供格式車輛保險投保單時,在特別約定一欄中未加蓋紅色印章,故不予采信被告所辯稱的免責理由。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損失費13萬余元。

 

聽到判決,原告陳某一直苦著的臉終于露出了笑容。我明白,這還沒完呢。果不其然,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

 

案件已上訴,只有等待。不過,我堅信用誠信的尺子去丈量事實是站得住腳的。

 

終于,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的結果出來,證明了我的選擇沒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