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意外溺死
作者:萬小永 發布時間:2008-11-07 瀏覽次數:1243
本網徐州訊:岳某與母親曾某一起生活,因為平時上班繁忙,女兒“雨雨”只能由自己母親帶。
大約過了半個小時左右,賀賀的奶奶跑來問曾某:“你外孫女回去了沒?”曾某心里納悶:“不是跟你賀賀去玩了嗎?”賀賀奶奶說:“沒啊,我剛把我家三輪車從水塘里撈出來,沒見你家外孫女啊,你抓緊找。”曾某一想:不好,小孩可能掉水塘里了。趕緊和賀賀的奶奶往水塘處跑,又叫上了賀賀的爺爺和村民李某一起打撈,最后當雨雨被打撈起來的時候,已經停止了呼吸。經過證明,雨雨系溺水而死。
岳某遂將賀賀以及三輪車的所有人趙恩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對孩子的死亡負全責,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80000元。
孩子發生意外到底誰擔責?
在庭審中,原告認為,女兒雨雨在賀賀家玩耍時,賀賀的爺爺趙恩即三輪車的所有人負有照管、保護的義務,但其應當預見卻沒有預見潛在的危險,致使雨雨掉入水塘溺死,未盡到充分、小心的義務。另外趙恩在發現三輪車掉入水塘、雨雨不見的情況下,只顧打撈自己的三輪車,而沒有判斷小孩可能掉入水塘,拖延了搶救時間,應當對雨雨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同時雨雨和賀賀在一起玩耍時,是賀賀的推車行為直接導致雨雨隨三輪車一起掉入水塘,因此,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趙恩認為,要對孩子的死亡負全責實在是“冤枉”,自己的三輪車是停放在院里的,當時自己在屋里修電視,根本無法預見有危險的發生,當發現三輪車掉水塘的時候,自己馬上叫賀賀的奶奶去向曾某詢問,自己隨后也積極參加了搶救,因此不存在拖延搶救時間的說法。賀賀的法定監護人趙勇認為,雨雨的姥姥曾某作為看管人,應當精心看護小孩才是,反之隨意將小孩交與同齡小孩玩耍,自己在院里洗衣服,無法推卸自己的責任。另外,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三輪車是賀賀推進魚塘的,因此自己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原告應擔大部分責任
經過審理,銅山縣人民法院認為,岳某作為雨雨的監護人,其監護資格和責任是法定的,監護人不能依照委托監護協議將監護資格和責任轉讓給他人。岳某將小孩交由自己母親曾某看管,曾某在看管期間小孩意外死亡,岳某作為法定監護人不能免責。
就本案來說,雨雨與賀賀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一起玩耍時均需要其監護人給予監護或其照管人給予看管。但是事故發生前,當雙方在一起玩耍時,監護人或看管人員均未有給予監護或看管,對于雨雨的死亡,原告作為其監護人應承擔大部分責任。原告認為其女兒雨雨在與被告賀賀一起玩耍時,是賀賀的推車行為造成雨雨與三輪車一起掉入水塘,但提供的證據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賀賀及法定代理人趙勇承擔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趙恩雖然辯稱三輪車不是自己的并將三輪車放在院中,已經盡到了保管的義務,但法院認為在本案中三輪車是放在被告趙恩的院中,由被告趙恩給予看管,由于趙恩未完全盡到自己的看管義務,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對于雨雨的死亡,被告趙恩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按照被告趙恩的過錯程度,將其賠償的責任酌定為賠償總額的20%。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趙恩賠償原告岳某喪葬費2374.8元、死亡賠償金26244元,合計28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