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狗主人與鄰居因是否被狗咬了起了糾紛大打出手,一個說咬了,一個堅持沒有咬。近日,蘇州市平江區法院受理了該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判決狗主人賠償鄰居人身損害損失750.30元。

200862220時許,唐某左手食指、大拇指被動物咬傷而與姚某發生糾紛,唐某持劍、姚某持木棍,兩人在新村里打架,雙方都受了傷。雙方經派出所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當天,唐某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雙上肢外傷,花去醫療費用965.60元,醫囑休息一周。第二天,唐某到蘇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治療,注射狂犬病疫苗等,花去醫療費用426.50元。

唐某稱,當天晚上8點左右,自己出門購買文具,正好碰上鄰居姚某出來溜狗。在離開小區大門5左右,姚某的大型獵犬突然竄上來,自己躲避不過左手食指、大拇指被咬傷。姚某則堅持狗沒有咬唐某。

近日,唐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姚某賠償醫療費、狗咬防疫針費、休假費、訴訟費、營養費共計23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唐某主張姚某的狗咬傷自己,但并未提交相應的證據,僅憑唐某被咬傷及雙方扭打向公安部門報警的事實并不足以證明唐某是被姚某的狗咬傷的,故難以認定事件的起因是被告的狗引起。原告被動物咬傷,原、被告為此發生糾紛并扭打,雙方均未能冷靜、理智地處理糾紛。在扭打過程中,唐某人身受到損害,雙方對此都有責任,對于唐某的人身損害損失,由雙方各半承擔。對原告唐某主張的人身損害損失法院認定為1500.60元,被告姚某向原告唐某賠償75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