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7日傍晚大雨滂沱、雷電交加,瀏河交警隊接到了李明(化名)的報警電話,稱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值班民警火速前往現場,發現一名女子倒在一輛貨車旁,而肇事的另一方車輛早已駛離現場。

交警根據事故現場狀況了解到,事發時路旁擺有各類小吃攤販,占據了一半非機動車道,長時間開車的李明行經至此,聞到香飄飄的味道,就想買些小吃來果腹,他隨意的將大貨車停靠在非機動車道上就下車購買小吃,不一會兒李明聽到了“嘭!”的一聲巨響,一名女子駕駛電瓶車重重地撞上了李明的車。這名女子名叫張丹(化名),事故發生時張丹正駕駛電瓶車下班回家,途徑此處,看到非機動車道被小吃攤和車大貨車堵死而無法通行便借用機動車道行駛,沒開多久就因與王剛(化名)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后撞上了李明違停的貨車,王剛根本沒有意識到事故的發生,因此駛離了現場。事故現場沒有監控錄像和目擊證人,無法確定事發時三車的相對位置,因此交警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張丹因傷情過重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悲痛欲絕的家屬將李明、王剛以及他們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事故損失。

王剛認為李明違停迫使張丹駛入機動車道與自己相撞,李明應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明聽后連連喊冤,事發時他的貨車停靠在路邊,如果沒有王剛的撞擊這起慘案根本就不會發生,李明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只是嘴饞買個小吃,竟被卷入一起車禍。

太倉法院審查后認為本起事故中碰撞的外力客觀上來源于王剛一方而救助行為客觀上來源于李明一方,故王剛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明車輛事發時雖為靜止狀態,但其在雨天傍晚能見度不高的路面環境下違停占用非機動車道,加之貨車本身車體較長,迫使張丹在機動車道內行駛較長時間,大幅增加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風險,其在引發事故方面的原因力要大于通常違停事故中的原因力;據此,法院判令王剛承擔60%的責任,李明承擔40%的責任。

法官提示:通常交通事故發生于車輛行駛過程中,有人誤認為在車輛靜止不動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靜止車輛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實際上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并不完全受車輛狀態影響,而是綜合考慮事發時的車輛狀態、駕駛人員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本案中李明的車輛為停靠在路邊的靜止車輛,但其違停的行為一方面屬于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極大地增加了事故危險性,故其應承擔較一般事故中違停車輛更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