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的載體,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因此,婚姻家庭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但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的發展,近年來婚姻糾紛案件逐漸增多,離婚案件仍然是近年來本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的重頭戲。鑒于此,本文著重選擇離婚案件進行分析。本文對本院2004年至20076月的婚姻家庭案件進行綜合分析,試圖描繪當前社會中婚姻家庭案件的趨勢及動態。

一、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現狀及特點

近三年來,本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數量呈不斷上升的趨勢,2004年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297件,其中離婚糾紛案件237件,占婚姻家庭類案件的79.8%2005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222件,其中離婚糾紛案件192件,占婚姻家庭類案件的86.5%2006年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251件,其中離婚糾紛案件208件,占婚姻家庭類案件的82.9%20071月至6月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100件,其中離婚糾紛案件86件,占婚姻家庭類案件的86%。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本院2004年至今受理的離婚案件的絕對數量和所占比例均呈逐年上升趨勢。離婚案件的增多,一方面說明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市場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變化,更加追求高質量的感情生活;但另一方面離婚率的上升會造成離異子女的增多,給社會造成不安定因素,其危害性不容忽視,應引起高度關注。

二、離婚糾紛案件爭議焦點的變化

以前,婚姻案件爭議的焦點主要是感情不合。但近年來,此類案件爭議的焦點已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經濟矛盾。主要是在財產分配上產生的矛盾,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等占地拆遷項目的實施,家庭內部成員之間圍繞爭奪土地補償款、房屋補償款產生的矛盾開始凸現。另外,家庭財產關系也日益復雜,夫妻之間的財產構成上除了住房、汽車、門市等實物外,還出現了公司股權、股票、知識產權等新的財產形式分割。本院2004年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財產爭議18.51萬元,2005年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財產爭議233.9856萬元,2006年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財產爭議435.0109萬元,2007年上半年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財產爭議已達到了326.9782萬元。由于婚后雙方對共同財產的支配存有分歧,財產分配不均導致糾紛的案件占到了離婚案件的80%;二是性格不合。婚前雙方的接觸時間不夠,彼此未能充分了解,導致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時,面臨很多生活習慣、個人性格等方面難以磨合的情況,雙方沒有冷靜理性的處理,導致糾紛的產生;三是草率結婚。主要是2028歲的年輕人心理不夠成熟,責任心不強。婚前雙方了解不夠,結婚隨意性比較強,對配偶和家庭缺乏責任心,很多在結婚后兩三年就離婚,時間短的結婚后不到一個月就提出離婚。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獨生子女性格要強,依賴型比較強,對婚姻態度不慎重,比較隨意,導致糾紛的產生;四是家庭暴力。與其它暴力行為相比,家庭暴力具有身份的特定性、時間連續性、行為隱蔽性和手段多樣性等特點,加之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肉體上的傷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比如威脅、恐嚇、凌辱人格等,不僅造成受害者身體傷害,更造成受害者心理壓抑和精神痛苦,導致涉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不斷攀升。

三、離婚糾紛案件的難點

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時,難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分割的財產是房屋時,往往涉及到以前福利分房、房屋產權人及產權份額不明確等問題;二是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界定問題,以及摻雜在其中的債權債務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故當事人舉證難度也比較大,查清案件的工作量也就相應增加,案件在處理起來比較困難;三是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當事人難以獲得損害賠償。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而導致離婚的多,但無過錯方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卻很少。由于通奸、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過錯行為具有很大的隱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極為不易,事實難以認定,大部分當事人因無法完成舉證責任而導致法庭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

四、對策

婚姻家庭案件處理的都是日常生活中家庭瑣事引發的糾紛,處理不好容易導致矛盾激化,給社會留下許多不安定因素。針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這一特點及難點,我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堅持以“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為指導方針,以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為根本目的,把訴前調解、訴訟外調解與訴訟調解有機結合起來,構建“大調解”格局,鼓勵法官積極開展調解工作,2004年我院審結的離婚案件中調解91件,撤訴50件,調撤率為59.5%;2005年我院審結的離婚案件中調解73件,撤訴32件,調撤率為54.69%;2006年我院審結的離婚案件中調解85件,撤訴32件,調撤率為56.25%;2007年上半年我院審結的離婚案件中調解36件,撤訴18件,調撤率達62.8%。有效地化解了大量民事矛盾和糾紛。

一是強化調解意識,把調解機制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中。承辦法官崇尚和解,重視“家務事”的處理,倡導“和為貴”。我們在審判實踐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調解機制,即全員、全過程參與調解,從承辦案件的法官到合議庭成員,庭室負責人均參與調解,對復雜疑難案件的調解,必要時向分管院長匯報,邀請分管院長親自參與調解;凡是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愿的,無論是在庭審中、庭審后,甚至在判決書下達前,承辦法官都要抓住時機,采用多種方式,力促當事人庭外調解。

二是充分運用各項調解技巧,保證調解案件質量。辦案人員在廣泛調研、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注重研究當事人的心理,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首先,在調解工作中切實強調做調解工作要有“三心”:即誠心、耐心、細心,以此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激發當事人的調解愿望。其次,針對具體案情,找準“三個切入點”:即案件爭議的焦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點,法理與情理的融合點,為案件的調解打下好的基礎。

三是拓寬調解渠道,充分利用外部資源擴大調解成效。我院在充分發揮合議庭調解功能的同時,積極擴寬外部糾紛解決渠道,通過加強與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單位的聯系,充分利用基層社區組織的“地利人和”優勢,實行“請進來,走出去”的辦法,請來居委會、村委會或社區等基層組織的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親屬參加糾紛調解,把法庭開進社區和鄉村,組織當事人就在自己家門口進行協商,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