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個人力資源市場的秋季招聘會上,顧某得知某設備公司正在招聘廚師,后與該公司招聘工作人員商定中午、晚上燒飯,工資每月3000元。招聘當日為周五,約定周一上班。招聘結束后,該公司工作人員通知顧某當天下午去公司“試燒菜”。14時10分許,顧某購買了醬油、雞精等食材前往原告單位,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雙方因勞動關系問題發生糾紛,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設備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海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原、被告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經審理后,該院判決確認顧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海門法院認為,該案中,設備公司對于顧某在前往其單位試燒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雙方均具有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主體資格,顧某應公司需求從事廚師工作,雙方約定了工作量及勞動報酬。原告單位職員在公安部門處理糾紛時所作的陳述應當視為原告的意思表示,事故發生當日,顧某受公司員工指派從事廚師相關工作,應當認定公司與顧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