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日前,昆山法院對王海代理的一起車輛買賣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駁回原告以欺詐為由要求退一賠一的訴請。

20051012,原告趙某在山東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購買了天津某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品牌轎車一輛,車架VIN代碼LTVBG864X50049890,合格證號WA5102000015043,價款為39萬元,上牌繳納車輛購置稅33500元。2006217,原告在將車輛送至品牌轎車特約服務商處進行5000KM保養(yǎng)時,被告知發(fā)動機存在機油滲漏問題。銷售公司在確認該問題后,提出了維修處理并延長保修期的解決方案,原告則提出了退車、換車或一次性賠款等要求。后原告委托王海就此事與銷售公司多次協(xié)商,但未能達成一致。為此,原告委托王海于今年225日向昆山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銷售公司銷售車輛的行為構成欺詐,要求山東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及品牌轎車銷售有限公司退回車輛、返還車款并增加賠償計78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昆山法院根據(jù)被告的申請就發(fā)動機機油滲漏問題委托鑒定,但因原告明確拒絕提供車輛而致鑒定不能。

昆山法院認為,判斷發(fā)動機機油滲漏問題是否構成欺詐,不能僅憑主觀臆斷,而應由相關專業(yè)機構作出科學判定,因原告拒絕提供車輛而致鑒定不能,應由原告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后果;因原告不配合鑒定而致法院無法對欺詐事由成立與否作出法律上的評判,原告基于欺詐事由提出的退一賠一的訴請亦不能支持。判斷退車訴請是否成立,同樣因原告不配合鑒定而無法對發(fā)動機機油滲漏的質量問題是否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退貨事由作出法律上的評判,故其退車訴請亦不能支持。據(jù)此,昆山法院作出了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