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黨中央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以來,從最高法院到地方各級法院,為服務和服從黨中央構建和諧社會這一工作大局,無一例外地加大了民事案件調解工作的力度,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民事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之中,以平息矛盾,定爭止紛,使人民法院能夠在本職工作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大局作出應有的貢獻。筆者長期在基層工作,深刻認識到,審理基層尤其是鄉村民間民事案件糾紛,最好的方式就是調解,使雙方化干戈為玉帛。因為鄉村之間存在的互相依存的鄰里關系、家族關系、朋戚關系決定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亦不愿彼此永遠心存芥蒂,都希望事過境遷后仍然能夠安然相處,即農村俚語所講的“怕撕破臉”,而調解正好可以達到這一目的。調解結案,既緩和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提高了審判效率,減少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節約了司法資源,同時又便于緩解執行壓力,盡快實現當事人的訴訟目的。即使調解不成,但就法官對案件調解所做的思想疏導、法制教育等工作而言,亦對當事人服判息訴、提高法律素養等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既然民事調解有諸多好處,但如何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因情而異地進行民事調解,提高調解成功率,可謂是每位法官都有自己的獨特的見解和方法。下面,筆者根據調研總結并結合基層法庭實際案例來談談自己的一些觀點和看法。

一、樹立法官公信力 打好調解基礎

眾所周知,以前許多民間糾紛,爭議雙方之所以喜歡請一些年高德昭的人或者是正直無私的村干部來調解,是因為他們在鄉民心目中形象公正、處事地道,因此才贏得鄉民們包括當事人信賴和服從。因此,作為一名法官,道理是一樣的,只有形象公正,辦案公道,才能在當地群眾心目中樹立公信力,才能與當地基層組織和群眾進行良好的溝通,也只有群眾信你、服你了,才能很好的開展調解工作。故而在基層,我們法官要做到:一是時刻注重自身形象,把調解對象當作自己貼心人,經常走訪相關當事人和農戶,和當事人結成“親戚”。二是公開自己辦公室電話和手機號碼,隨時接受當事人和部分群眾的法律咨詢,為他們答疑解惑。對此,可能有人認為把手機號碼告訴當事人會招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會受到當事人的糾纏。雖然從實踐來看,這種情況絕無僅有,但相對而言,還是要求解決實際困難的居多。三是在接待當事人做到態度熱情既誠懇,堅持做到“五個一”:露一張笑臉、讓一個座位、遞一杯茶水、聽一席訴說、送一段路程。熱情誠懇可以換來當事人的信賴與服從。2001年冬天,70歲的原告曾某到法庭起訴五個不愿盡贍養義務的子女,臨走時他告訴承辦法官自己還沒有吃早飯。聞此,該法官二話沒說便將老人帶到街道上給買飯吃,并掏錢給老人買了三十斤米和一桶油,感動的老人當街便要給他下跪。事情傳出去后不久,老人的大兒子、三兒子和兩個女兒便來到法庭要求主動承擔起贍養老人的義務。時至今日,老人逢年過節時總會惦記著這位法官親戚。

二、審案始終貫調解 提高調解效率

在審判工作中,應將民事調解工作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貫穿于整個審判過程,做到從大局處著眼,從細微處入手,不放過任何調解契機,將庭前調解、庭審中調解和庭后調解有機結合,以追求最大調解效果。具體來講,一是庭前調解重明法,化解矛盾于萌芽。對于民事案件來講,一起訴到法院,就應及時進行調解,在冷靜分析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的基礎上找出相關法律法規“對號入座”,使有理者知其理所在,無理者知其理所屈,揚理明法。主要是做好理虧方的工作,使其知錯而改,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20048月,被告熊某駕駛摩托車把原告王某撞傷,雙方在經過交警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來到法庭要求解決糾紛,法官問清后抓住“后續醫療費”這個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找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的有關法律條款,反復向原、被告進行解釋,促使被告當場支付了原告賠償金,糾紛圓滿解決,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第二,庭審中分清是非曲直,就事論理促調解。在庭審中,要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須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摸清雙方心態的基礎上,對當事人采取面對面的教育,引導當事人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解決糾紛。原告湖北星龍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訴某鎮干部淡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欠原告貨款63500元,經多次催促仍未償還,原告遂訴至法庭。事情傳開后被告認為很丟面子,聲稱自己沒錢,要還也得十年八年的,法院怎么辦都可以,加劇了雙方關系惡化。對此,承辦法官在查明被告家庭經濟狀況的基礎上,通過做雙方思想工作,終使原、被告雙方當庭達成了分期還款的協議。第三,庭后留有余地做工作,立足調解促事了。針對有些案件矛盾尖銳、關系復雜、當事人感情易沖動或者是當事人有調解意向,但又擔心丟面子或是暫時想不通,硬著頭皮不愿調解的現象,則應當有意識的采取“冷處理”方法,庭審結束后給當事人留一個冷靜考慮的時間和繼續做工作的時間,通過各種渠道了解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動態,掌握最佳時機,針對性的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使庭上調解不成的案件,在庭后調解成功。

三、探索調解多方式 擯棄單一模式

傳統的單一調解模式是指對案件的調解僅僅依靠法官個人或者審判組織進行,而新的調解模式則應對單一調解模式,開辟出個人調解和組織調解相結合,法理調解和情理調解相結合,法官主調解和親友輔調解相結合,多方爭取、共同努力的全方位、多渠道調解模式。

(一)、個人調解和組織調解相結合。在民事案件調解中,既要注重個人調解作用,發揮個人調解魅力,同時又要注重有關組織的調解作用,通過個人與組織相互補充、共同幫助來達到調解結案的目的。2004年,某鎮干部劉某訴其妻楊某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離婚條件,遂做雙方和好工作,但劉某毫不理會。鑒此,承辦法官找到了鎮政府領導,要求協助做劉某思想工作,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劉某終于回心轉意,撤回了訴訟請求。

(二)、法理調解和情理調解相結合。一般在民事訴訟中,由于雙方當事人積怨較深,有理的一方通常是“得理不饒人”,拼命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理虧一方或是在訴訟中處于劣勢的一方則由于被對方過度擠壓而容易產生極大的逆反心理,往往會抵觸調解。因而,對于此類案件的調解,通常采取分別處理的方法,強前者之理而奪其情,強后者之情而奪其理,使雙方各知其長短,輸法理的得到情理撫慰,輸情理的得到法理撫慰,從而使雙方容易在“勢均力敵”的條件下達成調解協議。

(三)、法官主調解和親友輔調解相結合。一般民事糾紛被交付法庭審理后,基于血緣和其他社會關系,案件往往會引起當事人親友們的關注,某些當事人往往不聽法官的勸告,卻容易接受自己親友們的意見,因此,可以假道伐虢,尋找調解機會,通過做當事人親友們的工作來最終說服當事人,從而達到異曲同工之妙。

四、竭誠奉獻“五顆心” 換取滿意碩果

良好的調解心態是民事案件調解成功的必要前提。據筆者來看,調解中承辦人得具備“五顆心”。一是要有一正而無私的心。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始終要擺正自身位置,持中立姿態,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感情,對他們的訴訟要求和答辯理由給予同等關注,將“兩頭”放在庭上,即自愿同意調解的意思表達在法庭上,自愿解決糾紛的協議達成在法庭上,確保調解的公正性與合法性。二是要有顆包容的心。一般在訴訟中,當事人不可避免地會向法官發泄抱怨、牢騷甚至對法官進行謾罵,對此,法官應當需要較高的修養,不慍不火,不怒不氣,以極大的忍耐和寬容應對,避免同當事人發生情緒沖突,以包容寬厚增強當事人的信任感,為調解工作營造了良好的氛圍。三是要有顆耐心細致的心。在調解中,要心思細膩,注重觀察和了解當事人的心理活動,善于捕捉和把握雙方的動機和目的,做到盡在掌握,有的放矢,從而能夠一語道破,切中要害,把理講到當事人的心坎上,最終使當事人心服口服,自愿息訴。四是要有顆因人善教的心。在審判實踐中,要始終把正面教育工作作為調解的主要方式,教育當事人互諒互讓,逐步消除矛盾。五是要有顆熱情執著的心。即將調解作為民事審判工作中的永恒追求目的,只要是能夠調解或者是存在調解的希望,只要是調解契機出現,只要是當事人同意或法官認為合適,不管是上班時間還是下班時間,不管工作日還是周末,不管白天還是黑夜,都應該把握機會,迅速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