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訴訟收費辦法實施以來,清浦區法院通過對22件實施司法救助的案件調研發現,實施司法救助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當事人難于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大多數原告當事人來自農村,離城較遠,有的是外來務工人員,要其回當地民政、勞動或社會保障等部門取證明,存在困難;最高法院雖規定多種救助情況,但每種救助應提交哪類證據材料,應由哪一級部門出具證明,沒有詳細規定,審判實踐中不好把握。

二是貧弱群體嚴重缺乏法律知識。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法律知識匱乏,部分當事人來法院辦理立案及申請司法救助之前,已聘請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且代理費均大大高于法院訴訟費,導致法院司法救助審查認定難。

三是法院經費短缺。基層法院案多人少,開支較大,各項審判設施建設均需資金投入,需要訴訟費來補充辦公經費。執行新訴訟收費辦法后,訴訟費大幅下降, 許多當事人需要在訴訟費方面給予救助,造成訴訟成本就較大,導致法院辦公經費與司法救助之間產生互為消漲關系。

四是司法救助范圍過窄。通過緩、減、免交訴訟費方式,降低了經濟困難者打官司的門檻,但訴訟中貧弱群體又面臨舉證難、無錢請律師窘境,案件審理中很多法律問題是當事人憑一般認識意識不到或解決不了的,尤其是在對方有律師出庭支持訴訟的情況下,弱勢群體就顯得勢單力薄。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

一是簡化司法救助程序。建議進一步簡化司法救助程序,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出具公民經濟困難證明的職能部門和辦理程序,減少當事人行使訴權制約。

二是將法律援助納入司法救助制度范疇。司法救助制度著重于訴訟費用減、緩、免交,法律援助著重于提供法律幫助減免收費,將法律援助含括在司法救助制度內,可豐富完整司法救助內容,全面保護貧弱群體合法權益。

三是構建司法救助連動體系。爭取司法行政及相關部門、單位的支持配合,減輕法院救助當事人的壓力,同時爭取政府財政部門支持,保證司法救助經費開支及法院正常辦案。

四是加強法律宣傳力度。黨政及司法部門應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尤其要將司法救助申請條件和操作程序向街道、社區、鄉鎮及偏遠農村群眾進行宣傳,確保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能夠及時獲得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