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在無錫某電子有限公司化金車間當組長的安徽籍男子楊某,為貪圖小利,利用“組長”的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作案后,楊某在下班時經過門衛接受檢察時,所侵占的物品“金渣”被查獲。楊某廠門未出就被公安機關拘留。日前,錫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今年62323時許,被告人楊某利用其擔任無錫某電子有限公司化金車間組長、保管鑰匙的職務之便,將車間柜子內2袋金渣(重2952,物品價值24590元)藏于電動車座墊內帶走。后被告人楊某在廠門口接受保安檢察時被發現藏在電動車內的金渣。案發后,贓物已被追退。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歸案后,被告人楊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結合贓物已經被追退情節,對其適用緩刑已不致在危害社會,故法院依法從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