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室外機位之爭
作者:張濱濱 孫穎 發(fā)布時間:2017-09-11 瀏覽次數:393
核心提示
都說遠親不如近鄰,買新房做鄰居也是一種緣分,可最近家住邳州某小區(qū)的宋先生卻遇到一件煩心事,樓上鄰居胡女士家的空調室外機占用了他家機位,導致空調無法正常安裝,雙方的糾紛經物業(yè)、派出所調解無果,他一直訴狀將胡女士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空調機位,小問題大麻煩
2014年,家住鄉(xiāng)鎮(zhèn)的宋先生在市區(qū)買了套房子,準備退休后搬過去專職帶孫子上學,因為距離退休還有幾年,所以宋先生一直沒有對新房進行裝修。2016年秋天,就在他精心裝修結束,準備安裝空調入住的時候,一件意想不到煩心事出現了。
“因為我裝修的比較晚,附近鄰居都已經入住了,所以到最后裝空調時才發(fā)現樓上的鄰居家有5個空調,占用了本該屬于我的2個室外掛機機位。”談到事情的由來,宋先生很是懊惱。
“這個小區(qū)環(huán)境比較好,物業(yè)管理得很嚴格,要求空調外掛機必須安裝到預留的機位上,我家空調沒地方安裝,影響確實太大了!”宋先生找到物業(yè),希望物業(yè)出面協調解決。
“宋先生居住的小高層共有11層,那種不銹鋼的空調支架存在安全隱患,出于這方面考慮,我們小區(qū)禁止私自懸掛空調室外機。”對于空調室外機的安裝要求,宋先生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人員這樣解釋。“鄰里好,勝似寶。宋先生找到我們之后,我們物業(yè)公司去雙方家中做了很多工作,動員兩家各退一步。但是胡女士家中空調已經安裝多年,她不同意拆除,宋先生家中一直法安裝空調,雙方的矛盾越鬧越大,后來兩家還鬧到了派出所。”
樓上樓下,究竟歸誰使用
近年來,伴隨新建高層小區(qū)不斷增加,以往被人們忽略的空調室外機位設置問題開始不斷突顯。機位數量嚴重不足,預留位置不合理、空間不足等缺陷,成為不少新建小區(qū)業(yè)主之間的糾紛導火索。
來到宋先生居住的小區(qū),一排小高層整齊排列,宋先生家住13號樓三單元第11層,而胡女士則是頂樓12層,開發(fā)商在每層朝陽面規(guī)劃了2個室外機位,被陰面預留了1個室外機位。
“我們這棟單元是四室兩廳的大戶型,四個臥室加上客廳,總共需要5個空調,我肯定要用5個外掛機位。再說買房子的時候,開發(fā)商又沒有說那個機位屬于誰,我用的這5個機位離我最近,我沒有義務去拆除。”面對宋先生歸還室外機位的要求,胡女士覺得不能接受。
為了避免鄰居之間的矛盾激化傷了和氣,宋先生也曾想只裝一個中央空調,但是開發(fā)商預留的機位太窄太小,還設置了格欄,中央空調至少需要1.4米的預留高度,格柵預留距離遠遠不夠,即便硬塞進去,因為離墻太近室外機熱量散不出去,空調沒法正常使用。宋先生沒有辦法:“中央空調裝不了,掛式空調不夠用。春秋天還好過,夏天和冬天實在受不了,我當時買這套房子就想帶孫子上學,我們大人忍忍也就算了,孩子還小了。”一個小小空調室外機位,竟惹出這么多麻煩,宋先生越想越氣,兩家的矛盾也越來越大。
2016年冬天,宋、胡兩家因為空調室外機的問題,矛盾不斷升級,最終宋先生撥打110報警,在派出所民警的調解下,雙方矛盾有所緩和,但胡女士還是不同意拆除空調室外機:“宋師傅家的空調裝不了,責任不在我,怨就怨開發(fā)商預留機位太少了,這件事宋師傅不該來找我。”
調解不成,他們鬧上法院
空調裝不了,兩家的糾紛還在,今年4月,宋先生一直訴狀將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胡女士拆除其安裝在屬于原告自家窗戶上方平臺上的兩臺空調外機,并賠償原告從2014年到2017年經濟損失費3000元(按照每年1000元計算)。
收到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材料后,宋女士也覺得很委屈:“我不同意拆除空調外機,我認為我的空調沒有安裝錯誤,這是開發(fā)商的問題,一期的中戶沒有預留空調位置。對于宋先生說的賠償費問題,我們裝的空調沒有那么長的時間,我們不愿意承擔賠償費3000元。”
邳州法院受理該案后,為了妥善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鄰里和睦相處,先后三次召集宋先生和胡女士進行調解,承辦案件的孫法官采用背靠背和面對面相結合的調解方式,反復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從法律關系到人情冷暖,最終雙方都愿意各退一步,達成了初步的調解協議。
胡女士準備把空調位置往里面挪,留出來的位置讓宋先生安裝,當雙方找來工人調整空調外機時,又發(fā)現房子的外墻機位不能同時承受兩臺空調外機的重量,存在墜落的安全隱患,調解方案一無法實施。法官又動員宋先生說把他的空調安裝在胡女士空調上面,搭設一個架子予以固定,但是物業(yè)以不銹鋼支架年久風化、不符合高層管理規(guī)定為由,不同意調解第二個調解方案。
兩套調解方案都不可行,因為空調室外機位數量不夠,除非胡女士拆除,否則宋先生的空調就沒法安裝。宋、胡兩家的矛盾又回到原點,沒有更好的折中方案。
法院審理
今年6月,邳州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開發(fā)商預留空調室外機位,究竟應由誰使用,被告胡女士認為其使用的空調室外機位,位于自家陽臺下方,按照便于使用的原則,理應由其使用。但是原告宋先生卻堅決不同意胡女士的說法,宋先生認為按照小區(qū)物業(yè)管理的要求及同戶型其他業(yè)主的做法,從一樓開始往上,每戶業(yè)主均應將空調外機安放在自家窗臺上。法庭上,雙方都舉出了支持自己理由的證據,法院出示了對宋、胡兩家居民樓現場勘驗的照片以及物業(yè)公司提供的裝修服務協議及住戶檔案登記表,用以證明小區(qū)空調室外機位的使用現狀及習慣。
最終,合議庭經合議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排除妨礙。原告宋先生、被告胡女士所居房屋處于同一小區(qū),該小區(qū)對于業(yè)主如何安放空調外機進行了統(tǒng)一管理,且已形成慣例,原、被告所在整棟樓及小區(qū)內同戶型房屋,空調均是安放在自家窗臺上方,胡女士亦應當遵守該慣例,且原告依法享有自家房屋窗臺的使用權,被告將空調外機安放在原告的窗臺上,占用了原告放置空調外機的位置,客觀上導致原告無法正常安裝空調,構成對原告的侵權。法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將其空調外機拆除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應當自行將空調外機拆除,如不自行拆除,產生的相關拆除費用應由被告承擔。關于原告宋先生主張的賠償費問題,因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給其造成損失及相應金額,故法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判決被告胡女士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拆除安放在原告宋先生房屋窗臺上方的兩臺空調外機,同時駁回了宋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宋先生和胡女士之間因為空調室外機機位使用產生的糾紛,在徐州地區(qū)還是首例。鄰里相處應以堅持互利互助的原則,高層住戶對開發(fā)商預留的空調室外機位使用,要首先協商好鄰居關系,注意做好安全檢查,對空調室外機的裝修進行綜合考量,確保不對周圍鄰居產生影響。
俗話說遠水不救近火,遠親不如近鄰。鄰里關系的好壞不僅關系到個人生活的幸福感指數,更是社會和諧的關鍵因素。如果發(fā)現有損害相鄰關系的問題存在,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適當時候可請居委會、物業(yè)公司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協調處理,切勿因小糾紛鬧出大矛盾。
同時,對于小區(qū)空調室外機位的規(guī)劃,還要兼顧人性化原則。除了機位有限、安裝不便等問題,空調室外機位的設計缺陷還會影響空調后續(xù)使用,繼而引發(fā)更多不必要的糾紛。對此,法官建議開發(fā)商在小區(qū)設計規(guī)劃中,綜合考慮空調室外機位的日后使用、維護等事宜,對預留的空調室外機位進行合理規(guī)劃。同時,在商品房銷售或者物業(yè)服務合同簽訂過程中,明確空調室外機位的使用權主體,避免住戶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