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擅自離開,過后又開車回原地“還原”現場,保險公司怎么賠?
作者:朱秀芹 發布時間:2017-09-11 瀏覽次數:420
2015年5月3日18時許,泗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和某保險公司先后接到了駕駛員王某的電話。王某稱,其駕駛于某所有的轎車在泗陽縣李口鎮某路上因避讓行人,采取措施不當,導致車輛刮到路邊路牙上,造成車輛底盤損壞。
交警和保險公司人員到現場一看,一輛奧迪車車頭斜著抵到路牙上,情況確實和王某說的一樣。
泗陽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王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好在車主于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且不計免賠,不需要有后顧之憂。
經保險公司定損后,王某將轎車送去維修,但在檢修時,卻發現了一件怪事兒。奧迪車底盤的損壞問題倒不大,就是該車的方向機受到影響,出現了故障,導致車輛方向跑偏,而經過檢測,該故障的發生時間竟然在5月3日的上午8時40分左右!
這下保險公司不愿意賠了:事故發生之前方向就跑偏,應屬于機械故障,因此不予賠償。
車主于某坐不住了,修理費花了36000多塊呢,這可不是個小數目,于是讓駕駛員王某去保險公司說明了情況。
原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時間是2015年5月2日的晚上8點多。當晚,經于某允許,駕駛員王某駕駛奧迪車幫人帶新娘,晚上回來行至李口鎮時發生了單方事故,撞到了路牙上,無人受傷。
“當時覺得人也沒事,車也沒什么事,就開車回家了,沒有報警也沒有報保險。”王某如是說。第二天上午8點多,王某又開著奧迪車去辦事,發現車輛的方向總是跑偏,而且好像越來越嚴重,在一個小修理廠簡單檢查之后,得知修好需要花不少錢呢。和車主商量之后,在下午6點多,王某開車找到事故發生的地點,按照原來的位置把車抵上去,報警并打電話 給保險公司,于是出現了開頭的一幕。車主于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不成,遂向泗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焦點】
對于于某所有的車輛投保情況,保險公司承認屬實,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被告雙方的爭議主要有兩點:
1、對于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事故性質存在很大分歧。
“本案事故發生于2015年5月2日,原告在事故發生后未保護現場而逃離現場,后在第二天下午又偽造事故現場,虛報事故時間,存在欺詐行為,因未及時報警使該起事故發生的性質及原因、駕駛情況無法查清,原告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保險公司這樣抗辯。
而原告認為:“事故發生后車輛能正常行駛,駕駛員沒感覺車輛有問題才離開的,并不是逃離現場,所以保險合同中的”逃離現場“的條款不應適用于單方事故,且駕駛員第二天的行為是還原現場,而不是偽造現場。”
2、雙方對于事故發生第二天發現的方向機故障形成原因爭議較大。
保險公司抗辯:“根據保險條款約定,交通事故發生后,對于原告駕駛員繼續駕駛后發現的方向跑偏問題,是駕駛員未及時檢修、繼續駕駛所導致,所以方向機是繼續使用機動車導致的擴大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而原告解釋稱:“在事故發生后,原告方沒有人為擴大損失范圍,事故發生在5月2日晚上,駕駛員很快開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八點多一重新發動開車就發現轉向機的故障,該故障與事故發生是有關聯的,不是人為故意造成的。就像人受傷了一樣,不是事故一發生所有的問題就能表現出來,應該有一個時間差。”
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等車輛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無論原告駕駛員是否為“逃離事故現場”,其狀態和結果均是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駕駛涉案車輛離開了事故現場。按照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事故后駕駛員的重要任務之一是保護現場,只有特殊情況下才允許撤離現場,如事故中出現人員傷亡需要及時醫療救治等因素,因生命權高于財產權,離開現場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駕駛員作為事故現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否飲酒、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是否存在禁駕事由等因素,均是確定其是否承擔駕駛事故責任及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損失的依據,因此,交通事故發生后,車輛暫時未發現問題和故障不能作為駕駛員離開現場的合理理由,本案事故中駕駛員離開事故現場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于事故發生后次日18時許方報案,出警人員和保險公司出險人員對駕駛員的駕駛狀態無從查證,致使該起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
保險合同第六條第六款約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且保險人在保險單上就責任免除條款及事故后被保險人通知義務作了重復提示。保險車輛雖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但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擅自離開現場,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故對原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誠信是珍貴的品質,是人生道路的基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均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
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第二天傍晚,將車輛開回事發地點并停在事發原地,表面上看是原告所說的還原現場,但是,駕駛員的狀態是無法還原到案發當時的,事故的性質、原因等因素也無法確定。
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較多的現狀下,若允許駕駛員在無合理和必要理由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事故現場,不僅違反交通安全法規,也極易誘發道德風險,亦違反合同法及保險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作為商業保險性質的車輛損失保險、第三方責任險等,在出現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離開現場的情況時,保障保險人援引免責條款行使賠付抗辯權,不僅有利于當事人慎重締約、履約,更有利于鼓勵駕駛員在發生事故后履行法定義務和踐行違法行為自負責任的理念。(朱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