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上午,江蘇省宜興法院對一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案件進行公開審理,由于寵物狗主人未盡到管理約束義務導致他人受傷,法院判決寵物狗主人賠償傷者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十萬余元。4名宜興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了庭審旁聽。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原告史某駕駛電瓶車上班,沒想到在經過被告徐某家開設的工廠門口對面馬路時,正巧撞到徐某養在自家廠里用來看門的小狗。電瓶車從小狗身上壓過,史某連車帶人摔了下來,徐某在去抓受傷的小狗過程中也被小狗咬傷。后經醫院診斷,史某為L1壓縮性骨折,腰椎活動受限,需要住院手術。史某選擇了保守治療,花費醫療費用4342元。

  事情發生后,史某及其丈夫報了警,并多次找到徐某協商賠償事宜,還曾去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但都沒能達成一致。2017年7月,經鑒定機構鑒定,史某的損傷為十級傷殘。史某遂將寵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兒子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損失10萬余元。

  法庭上,徐某承認案件中的小狗(薩摩耶品種)是自己飼養的,但她辯稱,史某不是因為撞到狗才摔倒,而是聽到狗叫后回頭觀察才意外摔倒,整個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責任。“小狗受傷后我送去寵物醫院,花了2000多也沒能救回來,當初買狗也花了2500元。”徐某說。另一被告楊某的代理律師則表示,狗是楊某購買后拿去給母親飼養用于看護工廠的,所以楊某并非本案的責任主體。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狗雖是楊某去購買,但實際是送至徐某廠里飼養看門,故徐某才是小狗的實際飼養人,楊某無需擔責。按照法律規定,飼養人負有動物的安全性維持義務,徐某在戶外未對小狗進行有效牽領及約束,導致小狗與史某的車輛發生碾壓,造成史某摔倒受傷,徐某應當對史某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宜興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徐某賠償史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計104641.29元。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也就是說,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動物飼養人不管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責任,除非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可以免除或者減輕動物飼養人的責任。因此,在犬類等動物在戶外時,飼養動物的主人應當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傷害他人,否則發生傷害事件,飼養人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