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組織以高回報“連鎖經營”為餌,誘騙他人加入,后該組織被公安機關依法破獲,幾名主要策劃者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刑事案件。

  近日,昆山法院對一起傳銷案件依法進行宣判,被告人楊某某、劉某某等人在2015年至2016年5月期間,打著國家項目純資本運作的幌子,以兩年1040萬元的回報為誘餌,先后在江蘇省南京市和昆山市等地發展“自愿連鎖經營業”傳銷組織,以發展成員及購買份額的數量作為晉級和返利的依據,誘騙他人繳納3800元定位費或購買總價為69800元的21份虛擬份額加入該組織,并通過宣講和一對一幫教等方式給新人灌輸傳銷理念,教唆新人發展下線成員。通過上述手段該傳銷組織先后發展數十人繳費加入。被告人楊某某擔任其所在傳銷體系的負責人,負責管理其所在體系的運作,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組織成員超過三層級三十人。被告人劉某某擔任申購總管,負責面試新加入人員,收取新加入人員用于繳費的銀行卡,并讓新加入人員提供用于繳費的銀行卡密碼,嗣后將收取的銀行卡和密碼交給傳銷組織其他成員操作扣款。后公安機關收到相關人員舉報,根據線索將該傳銷組織一舉摧毀,傳銷組織的主要策劃者楊某某、劉某某等人被公訴機關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起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劉某某組織、領導以“資本運作”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近年來,傳銷組織無處不在,傳銷手段層出不窮,很多傳銷負責人打著高利潤、高回報的幌子,利用市民一夜致富的心理,拉入傳銷的陷進。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天上沒有掉餡餅這種好事,做任何事情都要腳踏實地,切勿相信那些迅速致富的謠言,如市民在生活中遇到傳銷組織,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避免更多的人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