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牌砸壞“禁停車” 車輛損失誰買單
作者:王倩 發布時間:2017-09-07 瀏覽次數:360
李某將自己的車輛就近停在居住地附近的賓館門口,由于遭遇大風雪天氣,賓館樓頂掉下來的廣告牌將李某的車輛砸壞,后李某找到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了賠付。保險公司賠償后認為賓館是實際侵權人,其賠償了李某的損失后就依法取得代位行使李某對賓館請求賠償的權利。賓館認為,其已經在經營場所制作標識牌,禁止非入住賓館車輛停放,車主李某在非賓館入住客人的情況下,無視賓館的提示,將車輛停放于該經營場地,且廣告牌脫落系因風雪較大所致,屬于不可抗力,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為:保險車輛受損的根本原因系因賓館架設的廣告牌脫落所致,而賓館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李某等人對廣告牌的脫落存在過錯,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事實屬于不可抗力所致。另外,雖然賓館辯稱李某無視賓館的提示將其車輛停放于賓館經營場所內,但其未舉證證明已經履行了提示并有效阻止李某將車輛停放于其經營場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賓館對該侵權行為存在過錯。綜上,賓館應當對其廣告牌脫落造成李某所有的車輛受損承擔賠償責任,現因原告保險已經支付相應的保險賠償金,被告賓館應當向原告天安財保淮安支公司支付該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