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機事故理賠遇煩惱 網約車主投保車險要留心
作者:張穎 洪巍 發布時間:2017-09-07 瀏覽次數:376
隨著網約車日漸普遍,很多有車一族都會考慮在閑暇之余通過打車軟件載客“賺個外快”。然而,網約車主們在投保車險的時候可要留心了,保險投的不對,發生事故理賠起來可要遇到大麻煩。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昆山的王某為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853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7日。后來,王某在滴滴打車軟件注冊了一個賬號,在工作閑暇之余,做起了滴滴司機。
2016年4月17日,王某的車停在路邊等待客人上車,與同向行駛的劉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導致王某的車輛失控撞倒了正在上車的張某,此次事故造成張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張某無責任。保險公司為王某的車輛定損30000元,但此后,王某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遭拒。為此,王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保險公司為何拒賠?原來,王某購買車險,保單記載的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但事故發生時,王某正通過滴滴打車軟件接訂單上下客,保險公司認為,事故車輛投保時性質為家庭自用,事故前未通知保險公司車輛用于營運,屬于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導致本次事故,因此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對本起事故造成的保險車輛的損失,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法官提醒】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根據保險單內容,王某的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現王某通過網約車軟件接訂單從事營運活動,屬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且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正在從事上述營運活動,屬于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同時,沒有證據證明王某就保險車輛從事營運活動的情況已及時通知保險人,基于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實際上,車輛的使用性質不同,其危險程度、保險費用亦不相同,網約車在營運的過程中,其使用性質已經發生了改變,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拒賠。因此,車主在購買車險的時候,還是應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車險,以免在需要保險理賠時遇到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