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打工期間頭部受到重傷,工傷鑒定為傷殘三級,打工仔遭遇讓人同情,但索要工傷賠償款的訴訟請求卻遭法院判決駁回,原因何在?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原因在此為大家細細解讀。

  2013年原告趙先生進入被告昆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工作,公司為趙先生購買了雇主責任險。2014年工作期間,趙先生因為頭部受重傷造成三級傷殘。經過與公司的幾番協商,雙方最終同意以55萬元作為最終的賠償金額,由被告昆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一次性支付給原告趙先生。2016年被告昆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一次性將55萬元賠償款打入趙先生的銀行賬戶,當日趙先生的妻子卻隨即將這筆賠償款從銀行取出來交給了一位李先生。那這位李先生又是何人呢?為何趙先生的妻子要將自己丈夫的賠償款交給他?

  經調查,李先生是被告昆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的職員,該公司當初為趙先生購買的雇主責任險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的約定只有公司向趙先生支付了賠償款之后,保險公司才可以把保險賠償金支付給趙先生的公司。趙先生的公司為獲得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款,遂要求趙先生幫助其偽造已經支付了工傷賠償款的轉賬支付記錄,以順利拿到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款。但沒想到的是,被告昆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在提交了轉賬記錄給保險公司并順利拿到保險賠償款后,對于趙先生便不再支付工傷賠償款,趙先生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要求被告昆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及保險公司支付其工傷賠償款共計55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照法律規定雇主責任險的保險金應當直接支付給原告趙先生,但該案中被告昆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在保險理賠時提交了已經向趙先生支付了工傷賠償款的銀行支付憑證,所以依照法律規定在公司已經對趙先生進行了相應賠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保險賠償款直接付給被告昆山某五金機電設備公司的行為并無不當,同時由于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原告與被告富天翔公司之間的其他糾紛本案不予理涉,原告可另行主張,并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法官說法:雇主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即雇主的雇員在受雇期間從事業務時因遭受意外導致傷、殘、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據雇傭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根據《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的雇員發生保險單所載明的事故或疾病的,可選擇直接持相關材料向保險公司直接申請理賠,也可選擇向雇主索賠,雇主代為支付了事故賠償金后,持有效支付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人只在雇主與雇員的賠償協議范圍內賠償,不能超額賠償。本案中,趙先生與被告公司原定的理賠計劃即上述后一種方案,但熟料公司在獲理賠后出爾反爾。因本案是一起保險合同糾紛,趙先生與雇主公司之間的雇傭關系人身損害賠償不在案件理涉范圍內,故法院未予處理,趙先生可在收集證據后,另案訴訟主張。在此,也提醒廣大勞動者,與單位的發生勞動糾紛后,應依法保護、兌現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配合單位做虛假手續或虛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