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沖動!小心觸犯“妨害公務罪”
作者:張蓓菁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7-09-07 瀏覽次數:429
近年來,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案件頻發,不少工作人員在正常執法過程中遭到當事人的暴力抵抗,有的被言語辱罵,有的被恐嚇威脅,甚至還有工作人員被擊打,發生流血事件。一些民眾認為這些輕微的“妨礙”行為沒什么大不了,只是一些小磕碰而已,殊不知這些“阻礙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構成妨害公務罪。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梳理案件發現,2016年至今,該院審結妨害公務案件共8起,其中今年以來結案3起。這些對公務人員執行公務過程中采取過激行為的案件,不僅威脅到公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同時損害了社會正常秩序,須引起重視。
“囂張男”暴脾氣剎不住,一人打傷數名警輔
身高一米八七,雙臂肌肉健碩的小周是個典型的東北壯漢,從老家來蘇州務工后就職于一家職業招聘中介公司,平時性格比較強勢,暴脾氣。2016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他和往常一樣在人才市場的攤位接待求職人員。這時,幾名求職人員上前圍住了他,吵吵嚷嚷起來。原來,他們都是小周之前接待過的求職人員,因為沒有按預期找到合適的工作,故要求小周退還他們已經交納的求職保證金。言語摩擦之間小周的火氣無法自控瞬間爆發,對著這些求職人員就是一頓拳打腳踢,打傷了好幾個人。周圍群眾見狀趕緊報警,民警與輔警快速到達現場后,要求小周跟他們去派出所處理這起糾紛,可年輕氣盛的小周竟是打紅了眼,接著毆打多名協助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警輔人員并致其不同程度受傷,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歸案后,小周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在法庭上對自己的沖動行為后悔不已。他不停地對受傷的群眾和公務人員表示愧疚,并希望能予以補償。法庭經審理認為,小周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及歸案后的悔罪表現,遂判決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沖動女”用遮陽傘打警察,還咬傷警輔
馬路中央,不聽指揮還暴力襲警;上了法庭,怎一個“悔”字了得。近日,虎丘區法院依法審理了被告人孫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一案,在庭審過程中,孫某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并自愿認罪。她表示,“因為情緒激動,又因為不懂法才做了這樣的事情。以后不會這樣了!”
2016年仲夏的一個午后,烈日炎炎。虎丘區一條本來秩序井然的馬路中央突然躁動起來。原來,當時正在現場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李某發現一名女子有妨礙車輛通行的行為,于是上前勸說,豈料該女子不僅拒不服從指揮,還在李某依法對現場秩序進行疏導的過程中,用手中的遮陽傘進行擊打。見此狀況,另一名警輔人員陸某趕來配合李某,這名女子又將陸某的右臂咬傷。后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陸某的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微傷。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了遮陽傘1把。歸案后,被告人孫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她表示自己當時“情緒激動,完全沒有意識到后果。”
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因其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及歸案后的悔罪表現,認為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
無證擺攤不講理管制刀具威脅執法
小學還沒畢業的小寶很早就離開家鄉赴外地打工。2012年的時候,尚未成年的他在上海就因為無證經營液化氣被治安處罰拘留過兩次。之后,小寶來到蘇州投奔姐姐姐夫一家。文化程度不高的他想要擺攤賣盒飯,無奈因為衛生不達標等原因一直拿不到合法手續,于是又一次打起了無證經營的算盤。
今年3月底,小寶所在的轄區城管中隊與派出所開展了聯合集中整治無證攤販的工作,在執法過程中,小寶舉刀沖至執法車旁妨礙執法。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與被告人發生了如下對話:
“之前城管有無對你進行過管理?”
“管理過的,不讓我賣,我去辦過證,沒辦到,當天我也沒有證。”
“刀哪里來的?”
“平時就放車上的。”
“你當時拿刀出于什么目的?”
“就想嚇唬嚇唬他們,沒有真的要砍他們。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了,不會再犯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但經查,被告人持刀妨礙執法,屬妨害公務之較重情節,不宜適用緩刑,遂判決其拘役兩個月;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砍柴刀一把,予以沒收。
【法官提醒】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主觀上限于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國家法律不容無視,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權力的公務人員的權威性更不容踐踏,公安民警依法出警處理警情是維護轄區穩定、保障群眾權益的公務行為,也體現了執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請自覺維護國家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權威,切勿以身試法,觸及法律紅線。在遇到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請配合他們的執法行為,如果對執法有異議,可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訴,千萬不要在現場有過激和不理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