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為林先生妻子的舅舅,2011年袁某與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共貸款70萬元。貸款發放后,就全部被林先生拿走,現該筆貸款無法按期償還,銀行該問誰索要?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一起金融借款案件,錯綜復雜的案情為廣大市民朋友帶來諸多提醒。

  林先生與徐小姐二人于2010年9月辦理結婚登記,并購買了一處房產,但登記于徐小姐的舅舅袁某名下。2011年林先生為從銀行獲得貸款,哄騙徐小姐的舅舅袁某與銀行簽訂了貸款總額為70萬的《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合同》一份,并將其與徐小姐結婚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袁某名下)作為該筆貸款的抵押物進行抵押擔保。此外,林先生還模仿其妻子徐小姐的簽名向銀行出具了共同還款承諾書一份,承諾在其舅舅袁某不能按期償還該筆借款的時候由徐小姐代為償還此筆借款。合同簽訂后銀行依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70萬,后該筆貸款由林先生全部拿走?,F今該筆貸款未能按期償還,銀行遂將該筆借款合同書面載明的借款人袁某及承諾共同還款人徐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兩人償還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并拍賣袁某名下用作該筆貸款擔保的抵押房產。

  法院審理過程中,袁某與徐小姐認為本案從申請貸款、發放貸款到使用貸款,整個過程的都是林某一人策劃、操控,且自己從2011年起一直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本不符合貸款的基本資質。銀行在貸款審批過程中漏洞百出,并沒有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銀行信貸員為了完成業績,不顧基本的規則,使林某有空可鉆,導致本案的糾紛,銀行對于此筆貸款不能償還也有一定的責任。此外,徐小姐向法庭示明共同還款承諾書中自己的簽字是丈夫林先生偽造的,自己不應該承擔該筆借款的還款責任,并提出了司法鑒定的請求。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并結合司法鑒定判決認為:借款合同上借款人袁某的簽字為袁某本人的簽字,借款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銀行按照合同約定發放了貸款,袁某未按照約定償還貸款,銀行依法有權要求借款人袁某賠償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同時,經司法鑒定,共同還款承諾書上徐小姐的簽字并非徐小姐本人所簽,因此徐小姐無需承擔該筆借款的還款責任。案件宣判之后,袁某并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法院遂將袁某名下用于抵押擔保該筆借款的房產予以拍賣用以償還銀行貸款。由于袁某名下的該處房產系林先生與徐小姐談戀愛期間由李先生出資購買,故袁某對于法院的拍賣決定也并未提出任何異議。

  法官提醒:合同意味著權利與責任,袁某在借款人處簽字即意味著袁某與銀行訂立借款合同,即便是該筆貸款被林先生挪用,而袁某分文未用,在該筆貸款不能按約歸還時銀行只會找到袁某進行索賠,而基于合同的相對性,法院也只能判決袁某來償還此筆借款。所幸,該案中用于抵押的房產是林先生購買所得登記于袁某名下的,否則,袁某將會為自己輕率的簽名行為背負上70萬元的貸款。因此,法官在這里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們,合同有風險,簽字需謹慎。此外,對于共同還款承諾書上徐小姐的簽字,徐小姐積極的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經鑒定徐小姐的簽字系偽造,徐小姐積極的行為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值得廣大市民朋友們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