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和醫院較上了真兒!究竟為何?
作者:劉玲 許麗娟 發布時間:2017-09-05 瀏覽次數:398
2016年1月14日,李某因與張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至某醫院住院治療,于2016年5月3日出院,支付醫療費21372.95元。2016年8月16日,李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及相關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申請對李某此次交通事故住院合理天數、用藥合理性進行鑒定。經鑒定機構鑒定,李某存在住院時間過長、部分藥品濫用及重復檢查現象,建議其不合理住院及不合理用藥檢查占總費用的20-30%。
隨后,李某就某醫院在對其治療過程中存在不合理住院及不合理用藥檢查的情況向衛計委投訴。2017年1月20日,某醫院向衛計委出具整改報告,其中載明:“市民投訴,李某2016年1月14日發生車禍在我院骨科住院,根據投訴人提供的鑒定結果,認定存在住院時間過長、部分藥品濫用及重復檢查現象。經了解,以上現象一定程度存在”。李某將某醫院訴至泗陽縣人民法院,要求返還醫療費6411元。
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李某和某醫院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李某提供的鑒定結論等證據,能夠證明某醫院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存在住院時間過長、部分藥品濫用及重復檢查的不合理現象。
法官寄語:醫院承擔著救死扶傷的特殊社會功能,通過運用其專業的醫學科學理論知識和臨床經驗、技術,為治病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發揮著積極作用。
對于治療方案、用藥、檢查、住院時間等,病患并不具備專業性,其判斷主要來源于醫方的專業意見和建議。因此,醫方應嚴格遵循治療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充分保障病患的權益為原則。隨意延長治療住院時間、隨意使用昂貴藥品等,皆是醫方不誠信的表現。由此引發醫療糾紛,不僅影響到病患及其家屬的心理,加重了病患的經濟負擔,也無形中增加了醫務人員的心理壓力,影響了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在社會上的聲譽形象。
小編有話說: 通過本案,提醒醫方,堅守誠信是合同的基本原則,保有醫德和職業操守,是對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基本要求。病患選擇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醫院進行治療,與醫院構建起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均應誠信且合法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