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隨著重疾病案不斷增加,大家紛紛未雨綢繆給自己或家人買一份保險,商業重疾險因具有“確診即可獲賠”的保障功能而深受投保者青睞,但理賠時遭遇保險公司的拒賠,怎么辦?近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人到中年的章女士近期被查出患上了惡性腫瘤,萬分慶幸的是章女士曾在2014年為自己買過一份保額為30萬的重疾險,手術后,章女士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本指望這救命的保險金拿到后繼續治療癌癥,結果等來的卻是保險公司的結案通知書,對與章女士簽訂的保險合同做解約處理并且不退還保險費。章女士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向其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30萬元。

  在法院審理中,保險公司提出反訴申請,認為章女士曾在2012年4月份因高血壓、高血壓性心臟病在蘇州市立醫院住院治療,但未在投保時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如果章女士當初如實告知投保前疾病,保險公司將拒絕章女士的投保申請。因此,保險公司已于2016年4月通知章女士該保險合同解約。與章女士的《保險合同》已法定解除,無需賠償。

  章女士在法庭上陳述,自己在保險業務員的推薦下買的這份保險,在簽投保書時,保險公司業務員全程指導填寫,也沒有具體問什么問題,僅說保單不可以涂改,因此讓她將需要填寫的信息和名字簽好。到時候公司會有電話回訪,只要接一下,一律說“是、是”就行了。章女士認為是保險公司員工為了業績,未盡到告知或詢問義務,現保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章女士不能認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是被告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明確提示說明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營銷人員明確雖章女士在投保人簽字欄中親筆簽名,但實際向投保人章女士詢問身體狀況時并未按投保單上的詢問具體項目向投保人逐項詢問,勾選“否”選項也系章女士簽名后由保險公司人員帶回公司后代替勾選,之后的電話回訪也僅概括詢問投保信息有無如實告知,并沒有明確哪些投保息是否如實告知,現在保險公司提出章女士收到保險合同后未提出異議,視為其已履行明確提示義務無法律依據,無法認定保險公司盡到了明確提示說明義務,且保險公司抗辯章女士簽訂合同前所患高血壓疾病與現在所患的惡性腫瘤并無關聯。最后,法院對章女士的訴請予以了支持,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章女士保險金30萬元,并駁回了保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訴請求。

  法官提醒:消費者應選擇有資質、口碑和信譽度良好的保險公司,在決定投保重大疾病保險時需做好“如實告知”工作,這是購買商業壽險是否能獲得索賠的關鍵,也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保險公司應履行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否則保險免責條款無效,同時應加強對保險業務員的專業保險業務培訓,對于保單的審核也應更加嚴謹細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