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投保交強險 投保義務人及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黃云斌 發布時間:2017-09-01 瀏覽次數:372
未投保交強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投保義務人即車主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肇事者承擔連帶責任。2017年4月,太倉法院審結了一起追償權糾紛,一審法院判令被告葉某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車輛損失31000元。被告倪某在2000元限額內對被告葉某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葉某駕駛車輛與趙某駕駛車輛發生追尾碰撞,致使兩車以及顧某駕駛車輛不同程度損壞,被告葉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后,被告葉某委托原告保險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定損。原告保險公司向受損車輛車主理賠后,訴至法院要求向肇事方葉某、肇事車輛車主倪某行駛追償權。
另,被告葉某駕駛蘇E*****車輛車主系被告倪某,該車輛在本案所涉事故發生時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法院認為,關于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有權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時,當事人有權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被告倪某作為投保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理應在交強險限額2000元范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葉某作為侵權人,其應當在此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29000元,因葉某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故應由其全額賠償。
【法官提示】
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理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依法投保交強險,否則將在交強險限額內與肇事者一同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