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健身房內聘請私教健身,辦卡時隱瞞自己患有冠心病的事實,導致健身過程中突然猝死,后其親屬起訴向健身房索賠百萬元。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男子張某于去年6月底在某健身房內辦了一張健身會員卡,并聘請了一名私教,共計花費六千余元。辦卡時,該健身房提供給張某一份《健康問答卡》,上面羅列了一些不適宜健身的疾病及健身可能對身體狀況產生的影響提示,張某明確表示自身沒有疾病,并在問答卡上簽字確認。之后,張某多次在該健身房接受健身服務,期間沒有出現任何問題,直到事發當日下午,張某再次來到健身房內,根據私教制定的健身計劃先后進行了游泳訓練、跑步訓練、臂肌訓練、負重訓練等,期間私教一直在旁指導并記錄健身項目和運動量。在進行上斜腿舉器負重鍛煉過程中,張某突然感到一陣心悸頭暈,隨即暈倒在地,身體抽搐,旁邊的私教見狀立即與健身房內的急救人員對其采取急救措施,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但救護車在將張某送往醫院的途中,張某不幸身亡。經鑒定,張某系因冠心病發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

  張某去世后,其家人悲痛不已,認為張某才剛三十出頭,平時身體也都好好的,出事那天家里人認為他也只是跟往常一樣去健身,誰知道這一去竟然發生了這種意外,實在是難以接受。之后,張某家人多次與該健身房協商賠償事宜,健身房支付了5.5萬元,但張某家人認為賠償金額過少,便起訴到法院要求該健身房賠償其各種損失共計15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在辦卡時,健身房向其提供了《健身問答表》,并在問答表內用了大量篇幅列明了健身可能對身體狀況造成的影響,已經盡到了風險告知義務,且健身房并非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技術和設備對張某的身體進行檢查,只能依據張某自行提供的信息來了解其是否患有身體疾病,并以此為基礎制定健身方案,但張某隱瞞了自己患有冠心病的情況,系疏于對身體進行管理的表現,因此,張某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另外,根據健身房內的視頻資料以及當日私教所做的記錄來看,張某在事發當日的訓練強度并沒有超過常人可忍受的范圍,每個項目之間均有休息,期間張某也未表現異常,且事故發生后,私教及健身房內的急救人員也對張某及時采取了持續地急救,沒有拖延,故健身房已經盡到了保障和救助義務。但是,由于張某比普通會員繳納了更多費用聘請私教,理應享受更專業的服務,而經調查,張某所聘請的該名私教并無國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只是該健身房自行培訓上崗,且在健身風險提示方面,未對張某做到具體和有針對性的告知,因此存在瑕疵,健身房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約為120萬元,并判令由被告健身房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的人開始注重身體健康和身材美觀,于是去健身房健身逐漸成為大家追逐的潮流時尚。注重運動健康是正確的,但是健身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能靠短時間內的高強度運動來實現,適度運動才是正確的健身打開方式。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去健身房健身時,要盡量與健身房簽訂健身服務合同,簽訂合同之前,應該對健身房的環境、健身器材、設備等方面進行初步了解,并如實告知健身房自己的重大疾病史,對一些運動傷害風險較高、不適合自身狀況的運動項目,盡量避免參加。對于健身房經營者來說,有責任和義務來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健身安全,不僅應充分提示消費者健身運動的風險及危險性,還應定期對各類運動器械進行檢查和維修,配備的教練員也應當具有相關的資質,對于有可能出現的事故,健身會所應有所預防,一旦發生不測,要及時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