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太倉法院審結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事故發生在去年12月22日早上小金騎車去公司上班途中。本來很尋常的一起交通事故,后續處理卻陷入了重重麻煩。原來,小金駕駛電瓶車與老費碰撞后,兩人隨即摔倒昏迷。蘇醒后,兩人的記憶都出現問題,無法回憶出事發當時準確的事實情況。至此,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交警部門在調查事故時發現,現場的監控同樣無法全面顯示事故發生的全過程,又找不到合格的目擊證人,無法查清事發時老費的步行路線,故對雙方的事故責任沒有做出認定。治療完結后,小金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老費賠償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項損失1.1萬余元。

  庭審中,原告小金根據自己現存的模糊記憶推翻了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主張自己由西往東行使,被告也不是事故認定書上說的步行,而是騎的小型電動自行車,主要的依據就是自己電瓶車上的痕跡和他持有的被告電瓶車鑰匙。在法庭的追問下,原告又稱事發后自己陷入昏迷,當天下午才蘇醒,記不清楚事故發生時的具體情況。

  被告稱原告所說并非事實,自己有晨練的習慣,考慮到安全,每次都從自家出發繞著小區順時針步行,整個過程不會穿行馬路。這些情況小區附近都有監控可查。因為新港公路沒有專門的人行道,所以自己都是靠邊行走,據此可以合理推測本起事故是由原告駕駛電動車從后面撞倒被告造成的。另外,事故造成被告脛骨等多處骨折,傷情比原告嚴重得多,具體損失也遠超原告的主張。之所以沒有起訴要求原告賠償,是考慮到被告現在還沒有治療結束,交警也說原告沒有經濟能力賠償。但是現在原告提出這么高的誤工費主張,那被告也要主張自己的訴訟權利。

  由于事故過去時間較長,直接當事人當時都陷入昏迷,現在的說法很可能與事實存在偏差,要想準確查明事故事實存在一定的客觀難度。于是,法庭積極釋明了相關法律和證據規則,雙方當事人在充分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后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雙方互不追究責任,原告向被告表達歉意后申請撤回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