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8日晚,在蘇州市虎丘區城際路路段,孫某與劉某飲酒后分別駕駛摩托車沿路向北行駛,接近鎮牌樓路時,劉某的摩托車突然撞上路崖致使其摔落倒地,同行的孫某下車查看劉某的傷情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隨后,二人在醫院治療過程中被民警查獲,經鑒定他們血液中乙醇濃度均超標。8月17日,孫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開庭。孫某在庭上辯稱自己是為了救人才被抓,并直呼“好人不能做”,“好人沒好報”。針對如此“辯護”,虎丘區法院的刑庭法官耐心釋法明理,孫某最終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事發當晚十時左右,虎丘區滸墅關派出所接到第七人民醫院報警,稱120送來的病人不配合治療,還發酒瘋。民警趕到后將醉酒鬧事的孫某控制,并前往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后經鑒定,孫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9mg/100ml。且他所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逾期未檢驗,已達到報廢標準。據孫某供述,當晚他與劉某等六個人喝了三斤多52度的白酒。

  庭審時,孫某一開始并不愿意認罪。他辯稱:“喝完酒后我和他(劉某)一起開摩托車走,我們以為摩托車又不是轎車,無所謂酒駕的。”

  與此同時,孫某覺得自己是因為“救人”才會被抓的,不至于被判刑。“當時他在我前面六、七百米的樣子摔倒了,我總不能見死不救啊。所以我特意停下車撥打了120將對方送醫,這樣才被警察查獲的。要是當時我置之不理直接駕車走掉,就不會被抓了。”自覺委屈的孫某不迭抱怨“不能做好人,好人沒好報……”

  針對孫某的言行,審判人員首先提醒,“醉駕”不僅指醉酒駕駛汽車,還包括摩托車。根據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動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因此,摩托車也是刑法危險駕駛罪中機動車的范疇。

  審判人員同時指出:法律不但要震懾和制約人心中的惡念,更要鼓勵和弘揚人心中的善念。正因如此,刑法規定了從輕、減輕甚至免除刑罰的情形。倘若被告人在飲酒后因為救助他人方才駕駛機動車送醫,未造成其他嚴重危害結果,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甚至作出無罪處理。但被告人孫某醉酒后直接駕車,因故被民警查獲,本案中沒有阻卻其犯罪成立的事由,應對其按照刑法規范進行評價。而在具體量刑時,應考慮其及時將他人送醫的優良行為。

  故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其積極救助他人,決定對其在法定刑幅度內處以最低刑以彰其德。但其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遂判處孫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扣押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證、駕駛證,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本案中發生單車事故的同行人員劉某也因酒后駕駛被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