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親弟“頂缸”均被判刑
作者:王康 譚天 發布時間:2017-09-01 瀏覽次數:406
俗語云“打虎親兄弟”,是講兄弟間親情至上,協力共度難關,有著積極向上的教育意義。然而近日在沛縣法院刑事審判庭里,卻發生了一起哥哥交通肇事,親弟頂替均被判刑的反面事例。
祝大系某運輸公司員工,因工作性質原因,常常下班較晚。某日下班后祝大因回家心切,見路上行人稀少,于是他將車速提起,恰在此時家中來電話,就在祝大低頭欲接電話的瞬間,猛然發現前方道路上有輛與他同方向行進的電動三輪車,躲閃不及的祝大只聽見“嘭”的一聲,感覺一陣天旋地轉,車輛最終撞在了路邊的墻壁上。祝大嚇得腿軟但并沒有受傷,從車內出來后他發現路邊已經損毀的電動三輪車旁躺著三個年輕的小伙,一聲聲的呻吟刺激的祝大頭皮發麻,上車,拿手機,祝大腦子發著懵的一路奔行而去。
直至深夜祝大回到家中從妻子果某口中得知,因弟弟和妻子兩人都說開車的人是祝二,其弟已被公安機關帶走后才真正慌了神。祝大前思后想,自己兄弟二人平時關系十分好,弟弟又很年輕,絕不能因自己犯的錯讓他頂罪,于是祝大在安頓好父母,安排好家中事務后,第二天便帶著妻子果某去公安機關自首。
“我很后悔,我的行為危害了社會,也給他人造成了傷害,我愿意對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這是祝大在庭審期間最后陳述。然而錯誤既已犯就必當受到法律的懲罰。
沛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祝大違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為逃避法律追究責任而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祝二、果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均已構成包庇罪。而被告人祝大、果某具有自首情節,且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祝二、果某具備社區矯正條件,有悔罪表現,故法院分別對祝大、祝二、果某處以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管制十個月及管制六個月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