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非親密接觸”的交通事故
作者:舒金民 發布時間:2017-08-31 瀏覽次數:384
大眾對于交通事故現場的第一印象往往都是滿地的碎玻璃,以及相撞變形的事故車輛,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中車輛間都會“親密接觸”,2017年8月,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非接觸式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17年4月1日下午14點左右,被害人汪某駕駛無牌無證的電動三輪摩托車在太倉市沙溪鎮歸莊沿歸何線由北向南行駛,與對方向王某駕駛的小型貨車回車過程中,出于避讓等原因,汪某向左偏駛,車輛側翻時與道路東側的樹木發生碰撞,致使受害者汪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之后,相關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進行了調查并出具了事故證明,肇事司機王某駕駛的機動車在事故發生時超速,而受害者汪某駕駛的機動車無牌無證,自身也存在過錯。嗣后,受害者的家屬將王某、其所在物流公司和保險公司一同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89余萬元。
太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司機王某在鄉鎮道路超速行駛,對路面疏于觀察,遇情況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過錯,是導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受害者汪某駕駛無牌無證的電動三輪車,也存在過錯。在庭審中,司機王某辯稱其駕駛的機動車并沒有與受害者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并沒有發生直接接觸,肇事貨車經過鑒定機構鑒定也確實沒有因此次事故而產生擦痕,所以王某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受害人汪某電動車側翻是由于其自身轉向過猛造成的。對于該答辯意見,案件承辦法官認為,肇事司機王某的超速駕駛行為具有危險性,受害者汪某是會車時避讓王某的貨車而發生側翻致死,王某的駕車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理應對本次事故負責。后在承辦法官張法官的多方努力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本案中受害人汪某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上路本身存在過失,對該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本案中,司機王某駕車儼然超速,其所為的不發生碰撞、自身無責的理由,顯然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