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簿公堂口水戰 名不副實引糾紛
作者:左傳超 發布時間:2017-08-29 瀏覽次數:368
合同是當事人為界定各自的雙方權利義務所訂立的契約,同時也是法院借以定紛止爭的重要依據。然而在經濟活動中,許多人往往沉浸在商談時的友好融洽中,更偏好于“信任”、“人情”,卻忽視了合同的訂立。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合同名實不符引起糾紛的案件。
2015年,李某意欲出租其所有的一套別墅,故與太倉市A房產咨詢服務公司進行商談,雙方商定李某支付A公司4000元中介費,A公司負責將李某的別墅出租給他人并代收房租、代交水電費、代為開具稅費發票等。因未提前準備相應合同,且當時雙方商談氛圍良好,所以A公司負責人隨意拿出一份店內的格式版《房屋租賃合同》,李某作為出租房(甲方),A公司作為承租方(乙方),雙方簽字確認。2016年末,李某發現A公司向自己支付的租金少了4000元,對此A公司負責人則稱系扣除第二年中介費4000元。李某頓覺被騙,遂訴至法院。
審理中,被告A公司負責人辯稱,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實質為房產中介經濟合同,合同已經明確寫明固定租期即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間的中介費為4000元,期滿后原告同意繼續履行原合同,故原告應另行支付4000元中介費,同時被告亦通過微信告知過原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說法,稱僅同意支付第一年4000元中介費,雙方簽訂的為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方為被告,續租后被告無論自用還是否轉租不應收取中介費。為確定合同的性質,雙方各執一詞、爭論不休。經過深入了解,承辦法官向雙方釋明了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雙方所簽合同名為房屋租賃合同,與雙方實際履行行為并不相符,合同性質還應當考慮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履約行為等因素。經過承辦法官的明確釋法和耐心調解,雙方最終在法院達成了調解方案。考慮到被告代為交納水電費、代開發票等事宜,原告同意支付被告部分辛苦費,被告則同意退還原告2500元,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在提倡“契約精神”的今天,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應將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為權益的保障織好條理清晰的“外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