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操作特種車輛出事故 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作者:張勇 發布時間:2017-08-25 瀏覽次數:364
吳某與錢某在幾年前合伙購買了一輛重型專項作業車,并為其所有的作業車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可是出乎他們意料的是,在出現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被拒絕了。于是,他們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規定賠償。該案歷經兩級法院審理。近日,江蘇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2月25日下午13時左右,吳某駕駛起重車在建筑工地上作業,錢某則在起重機上操作吊機,由于操作不當,碰到在9米高空人字梁上工作的錢某,致使錢某及人字梁從高空墜落,造成錢某受傷和人字梁損壞的事故。事發后,吳某向錢某賠付13萬余元。支付了賠償款后,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各項損失。保險公司則拒絕理賠,認為事故發生時錢某尚未具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證,符合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規定。
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特種作業或管理工作。錢某沒有相應操作證,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本案所涉保險條款中“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的”之免責條款是以上述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對于此類免責條款,保險人僅須作出提示,在保險公司已交付保險條款且用加黑字體進行提示的情況下,上述免責條款對吳某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得以根據上述免責條款對被保險機動車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免除賠償責任。
吳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并支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明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的,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第三者的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投保人在投保時一定要注意保險公司是否交付保險單和保險條款,并應仔細閱讀保險單款,以免在投保后卻得不到賠付,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