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貪圖便宜 終因小失大
作者:謝玉鳳 發布時間:2017-08-25 瀏覽次數:371
2014年5月,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小王計劃買一輛轎車做滴滴專車司機以貼補家用。但經小王了解,正規駕校的報名費在6000元至8000元不等,這對于家境貧寒的小王來說著實是一筆比較大的開銷。后小王聽工友說有一個姓黃的教練開設了一個私人駕校報名點,那里收費比較低。為了省錢,小王遂在黃教練處報名學車,并交納學費4000元。可之后一年內小王多次要求黃教練安排考試,黃教練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搪塞,從未予以安排。后黃教練下落不明,小王故以黃教練為被告訴至太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退還學費。
庭審中,小王陳述,2014年5月18日,小王在被告開設的私人駕校報名點報名學車,黃旗某作為駕校經理向小王收取4000元學費并出具收據,寫明黃旗某收到小王交納的報名費4000元。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小王稱,黃旗某與被告系父子關系。報名后,被告安排小王練車,但一直未安排小王參加相關考試。小王多次向被告及黃旗某提出參加考試未果后,遂于2015年7月底開始提出退還學費。2015年9月2日小王至駕校報名點要求退還學費,當時僅黃旗某在駕校,被告不在駕校,黃旗某與被告當場電話聯系后向小王出具承諾書。該承諾書寫明:關于小王退學的學費4000元,我本人保證在9月20日歸還。后被告及黃旗某下落不明,小王無奈訴至本院。
辦案法官認為,根據民訴法及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根據小王的舉證及其陳述,學費收據及退費承諾均系案外人唐旗某所出具,小王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系應向小王履行退還學費義務的主體,故對小王要求被告退還學費4000元的訴訟請求礙難支持。
法官提醒:報名學車需選擇正規駕校,并簽訂正式的機動車駕駛培訓合同。交納學費后,應要求駕校開具發票或者出具蓋有駕校公章的收據等證明文件。切勿為貪圖便宜在非正規的私人報名點報名,最終非但拿不了駕照,反而賠了學費,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