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樓窗戶墜落砸傷綠化工 戶主被判承擔全部責任
作者:蔣敏 糜州陽 發布時間:2017-08-25 瀏覽次數:368
住在某小區11樓的殷某,裝修新房時窗戶被砸落,不偏不倚砸中正在小區進行綠化工作的康某。近日,徐州鼓樓法院判決殷某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康某4.7萬余元。
窗戶“從天而降”
2015年10月1日,64歲的康某正在某小區進行綠化工作,工作過程中,該小區11樓的外墻窗戶突然從天而降,墜落到一樓平臺后,濺落到康某身上。康某頓時頭破血流,昏倒在地,綠化公司人員發現后第一時間報警和撥打120急救電話,康某被立即送進了醫院搶救。經醫院檢查,康某急性重型顱腦損傷,左頂硬膜外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左頂骨、顳骨、顱底骨折,住院34天。
傷者起訴索賠
康某傷愈出院后,多次向11樓的住戶殷某和裝修工人李某索賠醫藥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殷某認為窗戶掉落是因為裝修工人李某砸墻時沒有提前拆除外墻窗戶,而是直接砸窗戶底部的墻面導致窗戶墜落的,自己與李某是承攬關系,應由李某承擔賠償責任。裝修工人李某認為自己是受殷某之托砸墻,是一種雇傭關系。在拆分過程中,自己并沒有不當操作,對殷某的住房也沒有管理責任和防護安全責任。且小區物業規定改造外墻體必須要先安護欄,殷某沒有安護欄是導致事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由殷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于雙方分歧較大,一直沒有達成賠償協議。康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法院判令殷某和李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房屋窗戶上的玻璃屬于業主的個人私有空間附屬物,是建筑物中的一部分,該小區11樓業主殷某的外墻窗戶玻璃墜落導致原告受傷,殷某作為該房屋的所有人,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殷某應當承擔本案的侵權責任。而裝修工人李某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原告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作為綠化工人,在涉案小區從事綠化工作屬于其正常的工作職責,原告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依法無須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殷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康某各項損失共計47645.59元。
法官提醒:隨著城市化步伐加快,高層住宅大量增加,高樓拋物傷人事件時有出現。承辦法官提醒,居住在二樓以上的市民一定要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進行墻體改裝時,要先安防護欄。平時要多注意檢查家中的門窗、室外的空調外機的牢固性。最好不要在陽臺、窗臺上擺放花盆、竹竿等雜物,防止其意外墜落,發生類似案件。否則在給他人帶來意外的同時,自己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