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警察執行公務,她卻拳腳相向。23日,啟東法院對黃某某犯妨礙公務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黃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黃某某,是啟東市呂四港鎮某家旅社的經營者。2017年5月22日,啟東市公安局呂四港邊防派出所民警蔡某、方某某、楊某某至黃某某經營的旅社告知其行政處罰結果。在告知的過程中,黃某某當天由于心情不好喝多了酒,當場耍起酒瘋,哭鬧自己沒錢不愿意接受處罰,還打砸自己店里的東西,激動之時開始拉扯民警方某某的衣領。后黃某某被朋友攔下,此時黃某某的鄰居羅某某恰好來到此處,黃某某又和羅某某發生言語和肢體沖突,被在場民警蔡某、方某某、楊某某制止。

  但此時的黃某某情緒激動,不僅撕扯方某某警服,而且腳踢方某某、楊某某,甚至嘴咬楊某某手臂,導致民警方某某、楊某某受傷。經啟東市公安局法醫鑒定,楊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黃某某其后被民警制服并帶走,其在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啟東法院認為,黃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懲治犯罪,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