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頭五秒鐘致人陰陽兩隔 開車需謹慎勸君莫用手機
作者:王輝 發布時間:2017-08-25 瀏覽次數:397
被告人李軍(男,化名,1971年3月生)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致一人當場死亡、一人輕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7年5月4日20時35分左右,被告人李軍持C1E證駕駛蘇L小型普通客車,沿老238省道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八橋鎮幸福村西九組路段時,與前方同向步行的潘某(女,1944年8月生)、張某(女,1963年2月生)相撞,潘某因顱腦損傷當場死亡、張某受傷,車輛受損。經揚中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鑒定,張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經揚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李軍駕駛機動車輛,觀察疏忽,且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駕車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據被告人李軍交代:事發當日,被告人李軍車速在80公里/小時左右,行車過程中接到一個朋友的微信,于是用手去劃吸附在車子中控吸鐵石架子上的手機。被告人李軍眼睛盯著手機大概3-5秒,聽到“轟隆一聲”,一下子懵了,緩過神來便知道撞人了。由于事發地點沒有攝像頭,也沒有其他行人看到,被告人李軍就心存僥幸心理,繼續向南行駛溜掉了。次日早晨五點多,被告人李軍的家人在揚中某江堤成功勸說其自動投案。“我會盡力彌補損失,積極賠償,希望能夠從輕處罰”,被告人李軍這樣說道。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軍在親友的陪同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軍賠償了被害人潘某近親屬、張某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潘某近親屬、張某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軍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導致其法定刑升格。同時,被告人李軍具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死者家屬及另外一名被害人,取得對方諒解,可以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具體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作出如上判決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