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下稱行政強制法)于20116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并于20121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件大事。行政強制法是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之后,我國在行政法領域出臺的重要法律。其宗旨是通過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以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關系到公民的自由、尊嚴和財產權利。這部法律的出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一個告誡:公權力行使應當有邊界,行政強制措施的行使必須謹慎。

 

一、行政強制遵循的原則

 

行政強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實施行政強制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一是法定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二是適當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三是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行政強制只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當事人經教育自覺改正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的,就不應再采取行政強制。四是不得謀利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行政強制法同時強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賠償。

 

二、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行政強制是指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決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予以限制或者處分,直接執行或者迫使當事人履行由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法律上的義務。行政強制法調整的范圍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兩方面內容。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否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是規范行政強制的首要問題,規范行政強制權的設定是主要立法目的之一。目前我國行政強制制度主要存在兩個方面問題:一方面是亂設行政強制和濫用行政強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就是行政機關的強制手段不足,對有些違法行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決定不能得到及時執行。行政強制法就是從法律上規范了亂設行政強制和濫用行政強制的“亂”象。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三、明確行政強制權不得委托

 

目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主體比較龐雜,有的地方和部門將行政強制權委托給社會組織和不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有的甚至雇用臨時人員執法,執法的隨意性較大,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影響了法制的嚴肅性和政府形象。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法規定,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規定明確排除了造成眾多社會矛盾的委托執法形式,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四、實施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不得超期限

 

行政強制法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的規定,如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規范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用一道道嚴密的程序來約束行政機關,是這部法律的重要內容。

 

五、強制執行被法律明文約束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如果行政機關違反上述規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過去,行政機關出于種種考慮喜歡在夜間或節假日突襲,采取了不適當方式執行,不僅傷害了被執行人的的尊嚴,也造成許多被執行人的抵抗情緒,引發了眾多惡性案件。行政強制法實際上就是對行政權力進行約束的法律,從法律意義上制止了報復性行政執法措施。綜觀行政強制法,很多條文采用禁止性的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

 

六、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行政強制立法的目的不是強化行政強制,而是減少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法在程序設計上,始終貫徹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法律規定,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法律也為違法建筑當事人自行拆除違建提供了時機和余地。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七、保障了被執法人的法律救濟權利。

 

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措施時,應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以往許多地方政府為促進某一項目的進程,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仍然下發違法的行政決定,并在被執行人行使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權利之前或過程中,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規定,只有在復議或訴訟期滿,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訴訟時才可依法強制。這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特別是被執行人的權利。行政強制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行政強制權侵害時,規定了全面的救濟途徑,從法律上保護了公民對于違法行政強制的法律救濟權利。

 

行政強制法是一部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一部重要法律,對于日益膨脹的公權力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行政強制法實際上就是對行政權力進行約束的法律,其對行政強制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彰顯了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