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國內,銀行卡就在身邊,卡內的資金卻莫名其妙從境外被刷走了近3萬元,遇到了這樣的糟心事,儲戶陸先生只好將開戶銀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其被盜刷的全部損失。2017年6月,常熟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陸先生的訴訟請求。

  家住常熟的陸先生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2017年2月15日下午14時52分,陸先生突然收到一條短信通知,顯示“您的儲蓄賬戶發生如下交易,交易類型:支出;交易金額24480.25元,交易說明:銀聯消費。”自己根本沒有消費,怎么會收到這樣的短信呢?陸先生馬上就想到卡可能被盜刷了,他立即撥打銀行的客服熱線,但都未能接通。心急的陸先生立刻趕往銀行,途中,15點7分和15點12分他又收到了兩個短信,顯示他的卡又被刷走了3559.60元和1690.81元。來到銀行后,陸先生向銀行工作人員表明該卡的上述三筆交易并不是他本人的操作。銀行調取的款項交易明細和資金流向顯示,陸先生的借記卡均是在境外發生的上述三筆共計29730.66元的銀聯消費和ATM取款。15時29分,陸先生立即撥打了110并趕往派出所報案。

  2017年5月4日,蘇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出具了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顯示陸先生在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間無出入境記錄。因與銀行就賠償問題交涉未果,陸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其銀行卡損失29730.6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陸先生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合同法律關系合法有效,本案所涉銀行卡卡內資金在境外消費和取現,事發時陸先生本人是在常熟市內,且立即撥打了客服電話和趕往銀行處查詢相關交易明細,而銀行沒有證據證明該資金變動系陸先生或他人持合法真實的銀行卡進行,因此可以認定上述境外消費及ATM取現是偽卡交易,銀行未能識別偽卡交易,導致陸先生資金流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判決支持陸先生的訴請。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刷的事件時有發生,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如刷卡行為屬偽卡交易的,銀行應對消費者被盜刷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