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秦某和老鄉朱某商量后,決定采取用特制電子秤賣米的方式騙取錢財。兩人買來一臺可以遙控改變顯示稱重的電子秤,再到糧油市場批發了一批50斤一包的大米,自己灌裝成200斤一包。準備好后,朱某開車載著秦某和作案工具至無錫惠山區、錫山區、常州武進等地尋找作案目標。兩人專門找一些地處偏僻的小飯店、工地食堂上門推銷大米,并故意報低價格吸引顧客,把自己以2.4元/斤購進的大米以1.9元/斤的價格賣出,所以十分受小飯店店主歡迎。由于飯店大多沒有自備秤,所以到了秤米的時候,兩人做過手腳的秤就派上了用場。通常店主驗秤時,只會站上去秤一下自己的體重,此時的讀數是正確的,但是在秤米時,秦某就偷偷用手中的遙控器改變了讀數,把實際200斤的大米變成300斤至350斤,賺取其中300元至600元的差價。“50斤一包的大米可能還有人扛得動,但是200斤一包的大米一般人是扛不動的,所以發現不了200斤和300斤的差別”,秦某和朱某利用這一特點連續作案,有的店甚至被騙了2次都沒有察覺,只有個別細心的店主從食用時間長短上看出了端倪,但是因為被騙金額并不多,也沒有選擇報案,只是在網上和微信朋友圈吐吐槽。而正是多個店主發布的被騙經歷相似,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并通過某家小吃店的視頻監控找到了線索,最終抓獲兩名被告人。經查明,在2017年2月至3月間,秦某和朱某連續作案14次,共計騙得7129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均可從輕處罰。

  惠山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秦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處朱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電子秤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評析】

  該案的詐騙手法并不高明,如果加以留心還是可以看出端倪。首先,被告人大米的售價遠低于市場價格,而且還上門來推銷兜售,這明顯不符合常理;其次,通常大米的規格多為50斤一包,而被告人出售的都是稱重300斤或350斤一包的,使被害人無法通過手感來辨別重量。法官提醒廣大店主:最好要在店內自備量具,采購大件商品時應該自己再復秤一下;最好到正規商店購買相關物品,而不要貪圖小便宜,隨意購買他人上門兜售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