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乘公交出意外:誰都“傷不起”
作者: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7-08-17 瀏覽次數:366
乘坐公交車出行,是眼下不少老人便利實惠的出行方式,而公交車上老人受傷的事件卻屢有發生。近期,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理了幾起類似案件,此類糾紛不僅令老人與其家人承受身體與心理上的傷痛,也讓公交公司直呼“很受傷”。
2015年10月末的一天早上,六旬老人王某乘坐公交車前往菜市場。然而就在車輛經過一個紅綠燈路口由東向西起步行駛時,因慣性作用,老人未站穩,摔倒在車廂內。王某隨后被送往醫院救治,公交公司先行墊付了醫療費近3萬元。
后經鑒定,王某多處骨折,經手術后出院,后期仍需繼續康復治療。王某認為,是公交車司機起步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她摔傷,便將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而公交公司方面認為,本案經公安局交警大隊鑒定屬于意外事故,且公交車是無人售票車,在進站、到站及轉彎過程中都有語音安全提示,公交公司不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后經法院法官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通過多次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自愿達成協議,被告一次性獲賠總計約十萬余元。
如此事故并非個案。出生于1938年的朱某某已近耄耋之年,平時身體一向硬朗,每天在農貿市場擺擺地攤,賣日用雜貨。2015年年初的一天中午,老人收攤乘坐公交車回家的路途中,駕駛員余某在經過兩條道路的交叉路口時因避讓車輛,突然急剎車,朱某某一時身體失控,頭部、胸部撞在欄桿上,索性只是受了些輕傷,后經住院治療后康復。事后,交警認定本起事故為客傷事故。故朱某某一紙訴狀將余某和其所供職的公交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總計約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的駕駛員余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原告受傷,因其系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故其造成原告的損害應由其單位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又因事發時原告已將近77周歲,早過了退休年齡,應屬無勞動能力人員,且其無法舉證收入狀況。綜上,遂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原告總計4萬元。
【法官提醒】案件雖已落幕,如果不吸取教訓,這樣讓乘客和公交公司都“受傷”的事還會繼續發生。承辦法官提醒,由于老人腿腳不靈便,遇到車輛緊急情況時往往不能及時應變,更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上車后不隨意走動,在座位上也需要抓牢扶手,防止車身晃動大時有效地保護自己,避免磕傷、摔倒、扭傷。如果要起身、換座位、準備下車等,應留心車輛是否即將轉彎、行駛是否平穩,此外,不要突然起身,最好大聲提醒駕駛員注意后再起身。
同時,公交車駕駛員也應對車廂內的老人多留心,老人上車時多加提醒,給予老人多一些耐心與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