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偉(化名,1995年11月生)、梁某(1995年1月生)、楊某(1998年5月生)、王某(1995年8月生)(均為化名)違反國家對信用卡管理的規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被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40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0元;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30000元;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20000元。

  2016年10月12日以來,被告人李偉通過網絡QQ大量購買他人身份證件,組織被告人梁某、楊某、“海冒幾”(身份不明在逃)、“偉偉”(身份不明在逃)、“小馬”(身份不明在逃)、“西西”(身份不明在逃)、“大寶”(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從安徽馬鞍山至江蘇鎮江、丹陽、揚中等地的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各營業網點,使用購買的他人身份證,冒用他人身份在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各網點騙領銀行卡共計41張,以人民幣300元至400元不等價格進行回收,后通過QQ將部分銀行卡賣給他人,從中牟利。李偉安排被告人王某給辦卡人員開車、記賬及分發辦卡所需費用。

  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梁某持劉某某的身份證,冒用劉某某的身份在中國建設銀行揚中市某分理處騙領銀行卡。該處工作人員發現身份證上劉某某的鼻子與辦卡人不像,辦卡人又能順利熟練的背誦身份證號碼及背面信息。工作人員經驗證身份證真實,但是確信辦卡人是冒用他人身份證辦卡的,于是偷偷報警,遂公安機關將其抓獲歸案。

  據被告人李偉交代:被告人李偉、梁某、楊某、王某均系湖南新化縣人,被告人李偉在網上聯系賣家購買身份證,并通過快遞貨到付款的方式拿貨。為了提高辦卡的成功率,被告人李偉在購買身份證之前,會與賣家聯系讓對方把身份證圖片發過來,從中選取部分與辦卡人員長相相似的身份證以達到順利騙領銀行卡的目的。“手機業務及銀行卡業務,在辦理過程中多數并不審核我們的身份,只要身份證是真實的,不是本人也可以辦理”、“由于法律意識淡薄犯下錯誤,現在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夠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偉這樣說道。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偉、梁某、楊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李偉、梁某、楊某、王某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

  行為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論處。其中行為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數量達到十張以上的,即為數量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被告人李偉等人使用真實的身份證為何援用“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 騙領信用卡 的條款?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包含用的假的身份證以及身份證雖然真實但不是自己的身份證等情形,因此本案被告人雖然使用真實的身份證,但由于都不是本人身份證,此種情況屬于“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2.被告人李偉等人騙領銀行卡為借記卡為何認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本案各被告人都非常年輕,但是法律意識淡薄,盲目追求蠅頭小利,導致走上犯罪的道路。另綜合各被告人具有坦白、積極認罪等情節,根據主從作用對其分別作出如上判決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