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女方要債都是“分手費”?
作者:吳守花 發布時間:2017-08-15 瀏覽次數:391
原告劉某與陳某曾是恩愛的小情侶,在戀愛期間雙方根據當時的風俗舉辦了婚禮,但是雙方并未領取結婚證。后劉某與陳某一起生活、居住并生育了一個寶寶,過起了正常夫妻的生活,可時間不長,劉某發現陳某沒有家庭責任感,雙方很多方面都不合適,多次起了爭執并開始鬧分手。在同居期間,劉某與陳某多次發生資金往來,劉某也曾借錢給陳某,當時因為雙方是情侶關系并沒有分彼此,后因雙方開始鬧分手,劉某找到陳某要求其對2016年4月21日出借的14萬元款項補寫一張欠條,陳某對此予以認可并出具了一張欠條。欠條上載明每個月支付5000元,每月20號之前支付。后因陳某未按欠條的約定支付相應款項,劉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訴至法院。
本案的主要爭論焦點是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被告陳某提出,雙方之間并不是借貸關系,雙方在同居期間發生很多次資金往來,劉某向陳某討要欠條是因為雙方鬧分手劉某要回戀愛期間給陳某的錢,借條出具的時間是8月7日,而雙方分手的時間也是8月7日,這份欠條載明的金額也是劉某一并向陳某討要的“分手費”,雙方之間并沒有實際的款項交付,借款不具有真實性,故不存在借貸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雖有同居的事實,但被告陳某在分居后向原告劉某出具的欠條中明確了有借款14萬元,該欠條是陳某的真是意思表示,且原告劉某就該14萬元借款提供了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并就相應資金的用途、來源、去向等做出了合理解釋,被告陳某雖提出異議,認為是戀愛期間的費用結算或者是分手費,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最終判決陳某歸還劉某借款14萬元。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由于雙方的信賴關系,多會發生資金往來,這種資金往來的性質根據當事人的當時的意思表示也有不同的含義,比如可能是贈與、借貸或其他性質,很多情侶鬧分手后索要戀愛期間的款項因性質不明而很難討要成功,結果是“人錢兩空”。故,在戀愛期間如有大額的資金往來,要慎之又慎,最好是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交付,并用書面的形式對于資金的性質予以確認,否則很可能被認定為“分手費”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