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到手借款僅12000元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就被迫償還二十余萬元,這樣的高利貸可能我們平日里聽了都覺得匪夷所思,然而,真實的事件確確實實就發生的了如皋青年張某的身上,回憶起被索要“債務”而失去自由的14個日夜,張某至今心有余悸。近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宣判了這起特殊的民間借貸案件,以洪某為首的七名90后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法院判處三年至五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6年9月12日,張某經人介紹于向洪某借款幣2萬元,約定借期一個月,當場扣除利息8千元后,張某實得借款1萬2千元,后洪某要求張某寫了一份5萬元的借條,嚴明其中3萬系保證金,借款到期只要償還2萬元即可。借款到期后,張某未能如期歸還。10月7日,洪某遂糾集好友丁某等三人找到張某,并將張某帶至足療館非法拘禁起來,后又伙同好友朱某等三人通過毆打、言語恐嚇等方式逼迫張某寫下了20萬元的借條。禁期間,洪某、黃某等人多次張某家人索要借款,10月20日,張某父親迫于無奈通過中介將張某名下的房產出售,洪某得款205200元后將張某釋放。

  庭審中,被告洪某等七人均表示自愿認罪。

  如皋法院審理認為,洪某、丁某、朱某等七名被告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敲詐勒索罪。七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洪某、丁某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黃某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案發后,七名被告人 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且七人已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判處洪某、丁某、朱某等七人五年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時判決發洪某還被害張某贓款。

  一審宣判后,七名被告表示服判,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寄語: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本案是一起因民間借貸民事演變而來的刑事案件,卻值得我們深思,被告人洪某系1994年出生的,大好年華本該承擔起照顧家庭,回饋社會的職責,卻因為對錢財的貪欲,把自己一步步的引向了犯罪的深淵。需要指出的是同為90后的另外6名被告人在這起敲詐勒索案件中并未分的分文,僅僅是出于所謂的“哥們兒”義氣,是非不分,將自己送進了監獄的大門。同時提醒那些需要用錢的人,一定要盡量通過正當的借款途徑,切莫因為著急而落入不法分子事先設計的圈套中去。